Page 2 of 2
Posted: 04-06-10 Fri 4:58 pm
by 老黄
差不多先生说:不过差一个零!

Posted: 27-08-10 Fri 10:03 pm
by 老黄
身份岂可滥用?
众所周知,党团的身份是民主制度下的产品,是暂时性的。“某XX主席”的身份适合在团体内部,或者该人代表团体出席某项活动时才用,岂可随意滥用?
这是第一点值得商榷的。
再看新闻,更加惊讶记者处理新闻的方式。
怎么把旧账搬出来了?
如果说记者在新闻之后再发个“新闻人物背景”还无可厚非,但是写在新闻里面,用意为何?
Posted: 18-01-11 Tue 1:42 am
by 老黄
中国报 wrote:魏家祥:只要列明校名
錢不會進校長戶頭
(吉隆坡17日訊)教育部副部長拿督魏家祥今針對“校長戶頭”疑雲澄清,儘管支票抬頭註明是給某位華小的校長,但支票款項僅能存入有關學校的公眾來款戶頭(Wang Suwa),不會存入校長的私人戶頭內。
因而,他聲明沒有“校長戶頭”一回事,即使有關支票抬頭是填寫校長的名字,但只要列明學校的校名,校長是無法把支票存入本身的戶頭,或動用有關款項。
“即使支票抬頭有填寫校長的名字,但銀行在處理這些支票時,也不會把支票存入校長的私人戶頭,這些都不是假公濟私,民眾沒必要爭議此課題。”
他說,除非是校長自己開一個私人戶頭,接受公眾捐款,那則另當別論。
“如果公眾掌握校長或副校長開設自己的私人戶頭,接受公眾捐款,應立刻向教育部舉報有關校長的舉動,因為校長把撥款存入本身戶頭,已犯下失信行為,”
你们读懂了么?
Posted: 19-02-17 Sun 8:13 pm
by 老黄
金正男在我国遇害,这是国际大新闻,看看我国华文报章处理新闻的手法,真的觉得好丢脸。

Posted: 19-02-17 Sun 8:15 pm
by 老黄
潘医生发来短信,说才捉到人,报章便一窝蜂写上“女杀手”,这是正确的吗?
是的,这不正确。
法律的定律是这样,只有经过法庭程序进行了判决,一切才是定论。
现在抓到人,即使证据确凿,也只是女嫌犯,不是女杀手。
Posted: 19-02-17 Sun 8:20 pm
by 老黄
肇祸?
我的小师妹郑诗嫔最早提出质疑,怎么给女司机二度伤害?
肇祸,《汉典》的解释:
◎ 肇祸 zhàohuò
[cause trouble; cause an accident] 闯祸;制造祸端
扣留肇祸司机
--------------------------
肇禍zhào huò ㄓㄠˋ ㄏㄨㄛˋ
闖禍,引起事故。
如:「這起交通事故,肇禍於駕駛人酒醉駕車。」
亦作「肇事」。
《规范词典》的定义:
引发灾祸,如酒后驾车肇祸。
《汉语大词典》的定义:
闯祸,致祸之始。
可见,造成一场灾祸的原因,才可以用肇祸。
报章在新闻还没有辨清之前,不宜滥用词语,自己下判断。
辨明了真相,更加不易滥用词语。
女司机不是肇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