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夏山学校》一书能漂来我家吗?AH GAN wrote:杏坛两大宝典
《夏山学校》VS《第56号教室的奇迹》
AH GAN之夏山学校对决第56号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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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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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h Gan, 您自命风流,要如何展现您的魅力,那是您的自由。
不过请您尊重您自己作为老师的身份,发言不要过火;也更尊重法情这个论坛,我们有意要带领许多小学生学习的。

不过请您尊重您自己作为老师的身份,发言不要过火;也更尊重法情这个论坛,我们有意要带领许多小学生学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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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H G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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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丝不挂有何错老黄 wrote:Ah Gan, 您自命风流,要如何展现您的魅力,那是您的自由。
不过请您尊重您自己作为老师的身份,发言不要过火;也更尊重法情这个论坛,我们有意要带领许多小学生学习的。
无心道人世间出
内虚外实孰明解
长处泥沼不合污
奈何伪善风气盛
硬将妙文当淫书
不明就里愚者众
可怜楼主最无辜
以我现时辩功,一般人是阻挡不了的,除了老黄。
如今老黄亮出黄卡一张,我别无选择,唯有接受耳。
对不起,我知错了,下次会醒目一点……
体贴别人最可贵
暖流二股谱爱歌
诗中有诗境界妙
衣带渐宽要酒喝
黄卡出示不惊讶
只是命根遮一遮
风流成习难自禁
还望海涵莫严苛

- 老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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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H GAN wrote: 以我现时辩功,一般人是阻挡不了的,除了老黄。
如今老黄亮出黄卡一张,我别无选择,唯有接受耳。
对不起,我知错了,下次会醒目一点……
谢谢您的谅解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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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H G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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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忠,您好!
看了您天真无邪的回帖,我“欲哭无泪”……
黄卡一出,某一课题就不宜再探讨下去,免得“愈描愈黄”。
因此,今次回帖若没答复泰忠您所提出的一些问题,还请多多见谅!
至于“我有自己的行为准则并奉行不悖”一辩,自认已讲明了,您却再次纠缠不放,我苦矣!
就让我以另一角度阐明之吧(希望您不会再钻牛角尖):
甲论:只谈分数不讲人情的作风=我有自己的行为准则并奉行不悖
乙论:柯尔堡道德发展最高阶段=我有自己的行为准则并奉行不悖
甲论和乙论水火不相容,孰对孰错?
在下支持甲论,故不认同乙论;
泰忠支持乙论,故不认同甲论。
会看帖者,毫无疑问是会站在我那边的;
至于泰忠,看帖能力出现了一点小问题。
请看“维基百科版本”之“柯尔堡道德发展最高阶段”:
在第六阶段,道德推理是基于普世价值进行抽象推理。它超越了第四阶段,认为只有在基于正义的情况下,法律才是有效的。法律所许诺的是正义,所以不义的法律就不必服从。同样它也超越了第五阶段,认为由于社会契约并非义务的道德行为之本质,会出现正义变成多余之物的情况。在第六阶段,作出道德决定不是根据有条件的假言命令(hypothetical imperative),而是根据无条件的绝对命令(categorical imperative)(见伊曼努尔•康德的绝对命令)。当你替一个人设身处地着想,他也会设想人人都在想同样的事(见约翰•罗尔斯的“无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一致同意的结论是,采取行动。这样,行为绝不是手段,而总是以自身为结果;一个行为因为它是正义的,而不是因为它是机械的、预期的、合法的或先前达成一致的。
说真的,以上段落我怎么看都看不出具有“我有自己的行为准则并奉行不悖”此一涵义。
反倒是文中“当你替一个人设身处地着想,他也会设想人人都在想同样的事”一句,一看即知跟“我能体贴别人”是息息相关的。
因此,我才敢说“雷夫老师有点醉意”。
泰忠,写到这里,您还有什么话想说?
不是我搞乱了您,是您自己搞乱了您自己!
是了,《夏山学校》一书我还有用到,所以漂不到您家去,不好意思。
看了您天真无邪的回帖,我“欲哭无泪”……
黄卡一出,某一课题就不宜再探讨下去,免得“愈描愈黄”。
因此,今次回帖若没答复泰忠您所提出的一些问题,还请多多见谅!
至于“我有自己的行为准则并奉行不悖”一辩,自认已讲明了,您却再次纠缠不放,我苦矣!
就让我以另一角度阐明之吧(希望您不会再钻牛角尖):
甲论:只谈分数不讲人情的作风=我有自己的行为准则并奉行不悖
乙论:柯尔堡道德发展最高阶段=我有自己的行为准则并奉行不悖
甲论和乙论水火不相容,孰对孰错?
在下支持甲论,故不认同乙论;
泰忠支持乙论,故不认同甲论。
会看帖者,毫无疑问是会站在我那边的;
至于泰忠,看帖能力出现了一点小问题。
请看“维基百科版本”之“柯尔堡道德发展最高阶段”:
在第六阶段,道德推理是基于普世价值进行抽象推理。它超越了第四阶段,认为只有在基于正义的情况下,法律才是有效的。法律所许诺的是正义,所以不义的法律就不必服从。同样它也超越了第五阶段,认为由于社会契约并非义务的道德行为之本质,会出现正义变成多余之物的情况。在第六阶段,作出道德决定不是根据有条件的假言命令(hypothetical imperative),而是根据无条件的绝对命令(categorical imperative)(见伊曼努尔•康德的绝对命令)。当你替一个人设身处地着想,他也会设想人人都在想同样的事(见约翰•罗尔斯的“无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一致同意的结论是,采取行动。这样,行为绝不是手段,而总是以自身为结果;一个行为因为它是正义的,而不是因为它是机械的、预期的、合法的或先前达成一致的。
说真的,以上段落我怎么看都看不出具有“我有自己的行为准则并奉行不悖”此一涵义。
反倒是文中“当你替一个人设身处地着想,他也会设想人人都在想同样的事”一句,一看即知跟“我能体贴别人”是息息相关的。
因此,我才敢说“雷夫老师有点醉意”。
泰忠,写到这里,您还有什么话想说?
不是我搞乱了您,是您自己搞乱了您自己!
是了,《夏山学校》一书我还有用到,所以漂不到您家去,不好意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