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唤醒社会大众保护儿童的意识

Posted: 07-02-10 Sun 2:32 am
by yufan
槟城钟灵中学龙舟意外惨剧,夺走了5位学生和1位老师的生命。这个课题对老师而言显得更沉重,沉重到在法情找不到一则有关这意外事件的评论文章(至少我没找着)。我始终都不认为这是单一偶发的意外事件,而是作为儿童的保护者--大人们对风险管理的疏忽而导致的。

我国是著名高意外率的国家,根据统计,每年有上千人单单死于车祸等意外(死亡率可能比某些内战的国家还来得高)让人觉得麻木不仁。可是近来,频频发生孩童因故丧命事件,从先前的Nuri失踪事件,至近期的槟城龙舟惨剧、瓜拉米彭吊桥坍塌、金宝瀑布大学生遇难事件、学生清晨上学被巴士辗毙事件。一而再三的暴露了社会大众;即政府、学校,甚至家长们对孩童的保护意识逐渐薄弱。是大人们都太忙了吗?还是我们把意外事件当成理所当然了吗?当事件发生后,上述几造相互指控,纷纷扰扰几天,最后都会归咎一句--意外。问题是,我们是否在等待另一场“人为”意外的发生?这事件是否有受到当局重视和检讨?孩童集体遇难对国家和社会是非常具震撼性的,年经生命的陨落除了让人感到惋惜,也代表着这个国家的成人们没有尽到保护孩童应尽的责任。在我服务的学校附近每天清晨上学时段都看到小学生骑着单车在马路上与家长汽车挣道的情形,真是捏一把冷汗,暗中为他们祈祷。孩童们有没有被教导正确的交通规则?家长可以为他们披上一件反光背心吗?学校可以派出一位校工或老师指挥交通吗?这些都是足以致命的关键问题!国家地理频道的second from disaster节目中有这样的一句名言:灾难的发生绝不是偶然的,而是一连串的失误所造成的。

根据联合国儿童基金会(UNICEF)制定的《儿童权利公约》是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公约,它汇集了儿童全部人权——公民、文化、经济、政治和社会权利。 1989年,世界领袖们决定儿童需要有一个针对他们的特别公约,因为18岁以下的人常常需要比成年人得到更多的关爱和保护。我国也是该公约签署国之一,如果再不正视这个问题,除了把战机引擎弄丢意外,马来西亚可能又在国际上多了一项不良记录。

槟城龙舟惨剧分析

Posted: 07-02-10 Sun 2:41 am
by yufan
往者不可谏、来者犹可追。黄集初先生在当今大马发表了一篇我认为很中肯的文章,有着理性的分析;让大家引以为戒,因此转载:

http://malaysiakini.com/columns/123643

自2010年1月17日发生龙舟惨剧至今,已超过3个星期了。纵观各种评论,显然不少人认为是一起意外,而那些认为是人为的,不是沦为政治炒作,也被认为是敌对政党的枪手,被视为有政治动机。真相与责任就这样不了了之,实在让人觉得这6位师生死得真不值得。

仔细阅读报章的报导,这件惨剧不能视为意外,完全是一起可以避免的人为疏忽事件。下文从几方面来剖析:1、学校;2、前进体育会;3、槟州政府。

首先,先厘清几个基本观念。一,任何活动都有风险,但这不代表主事者就可以没有责任。主事者的责任分两方面:一,风险的评估和安全的措施;二,责任的问题。

责任分两种:无过错责任和有过错责任。所谓无过错责任是指不管有没有过错,主事者都要负起责任;而有过错责任是指有犯错才需要负起责任,反之则无责任。由于无过错责任是非常严格的归责原则,所以必须有明文规定才算。

1。学校:学校要负起的责任是何种责任?如是无过错责任,那就不用讨论,肯定是有责任;如是有过错责任,那就要问学校在这件事故中是否有犯错。学校到底要负起何种责任,由于我对教育法规没有研究,所以,这里就采取有过错责任的观点。

首先,学校在风险的评估做得如何。对龙舟队这样一支高风险的学会,学校是否有做充份的评估,才考虑成立?据我所知,没有一间学校的校长会主动去成立这样一支队伍,因这是把自己的屁股放在火山口上。

学校成立龙舟队的动机在哪?

学校任何一个学会,除了传统性的学会外,一般上是应学生的请求而成立,而学校的有关当局都会做风险的评估及是否有老师愿意带领后,才决定是否批准成立。这种情况下,往往学校当局会有充份的自主权。可是如是其他单位的要求,学校就未必有完整的自主权来决定,比如来自官方的机构、学校的董事会、捐了一大笔钱给学校的民间团体的要求等等。这种情况下,如要学校负起全部的责任是非常不公平的事情。我不清楚钟灵的龙舟队是在那一种情况下成立,但我深信是后一种情况居多。

如果说学校在这起事件中所得的教训是什么,那就是学校必须要有充份的自主权,诚实的评估学校是否有充足的能力去承担如此高风险的活动。如果评估是没有能力,那就要勇敢地说“不”。特別是这起事故之后,更应该重新地做风险评估。

其次,如决定还是要继续让龙舟队存在,那就要做好所有的安全措施。这又可分几方面来剖析。一、教育部的活动指南。通常教育部都会规定各种活南或发出各种指令要求校方遵守。有关这些教育局的繁文缛节,虽然目的是让活动更安全地进行,但往往流于形式,只是做到责任的转移,而不能降低活动本身的风险。比如报导有提到州教育局的官员说,学校这次的练习没有向他们报备,意外之言,在这起事故中,州教育局没有任何的责任,如此而已。难道向州教育报备,这起事故就不会发生吗?还比如家长同意书,根本就是免责同意书。当然,也有些是有正面的意义,比如活动是否有顾问老师带领,这的确可以降低活动的风险,前提是顾问老师要负责任且能掌控学生。

资浅顾问老师难压得住学生

二、顾问老师的委任及责任。顾问老师在任何时候是要负起第一线的责任,不管在不在场。如不在场,那责任就就更大了。在这起事故中,顾问老师是付出了他的生命为代价,在人情上,是一了百了,不忍追究。但为了避免以后再发生同样的事故,还是要去探讨顾问老师的问题。

从报导中,我们可以知道顾问老师是第一次带龙舟队,即资浅又没经验的菜鳥。所以,自然就会问为什么学校会派这么一位老师担任顾问老师?要知道,菜鳥老师要去管理老鳥学生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件,不给学生欺负已是很不错了。

其实这也不是一件奇怪的事情。任何学会活动,都有分轻松与辛苦的,低风险与高风险的。像龙舟队这样辛苦又高风险的学会,一般老师是能闪就闪,就算是校长亲自出马拜讬,也很难找到老师来带领这样的学会。所以,往往就由菜鳥老师来担任。这是任何行业的潜规则,菜鳥永远是菜鳥。所以为了降低类似事故的发生,必须要委任有足夠权威的老师来担委顾问老师。如此一来,顾问老师才能要求学生遵守所有安全的要求。

何让体能泳技不合格学生加入?

三、纪律精神的要求。如此高风险的活动,纪律精神永远是排第一位的。没有纪律精神,任何安全指南都是没有意义的。所以,任何不守纪律的学生,一概不收,宁愿输了比赛也在所不惜。这也包括了对学生体能及泳技的要求,从报导可知,一些学生体能及泳技都不行也收,这绝对是学校要负起的责任。纪律精神还包括安全意识及救生训练。所谓不怕一万,只怕万一。

在这起事故中,这方面的缺失是很明显的。学生很多不是不怕死,而是不知死,不让他们浸一浸水,他们不会知道死字是怎么写的。等到发生事故后,才来提升安全意识及训练,那代价也是太沉重了。

四、对教练的选择。从报导中,学校这方面显然是有所疏失,怎么会选到如此不专业的教练。没有一个校长、没有一个老师在龙舟活动上是专业,所以就要靠教练的专业来补助。很少有家长会因教练而让孩子参加龙舟活动,通常都是因为信任学校才让孩子参与的,而学校却不能在教练的挑选上把关,那就是学校的责任。

当然,话也说回来,钟灵这一支龙舟队已成立了十年,中间难免会有人事上的更迭,教练难免会換来換去,学校在这方面会有所疏漏也不奇怪。不过,往者已逝,来者可追,接下来在教练的挑选上,学校一定要坚持绝对的选择权,这个绝对没有人情可讲的。

前进体育会教练专业不足

2。前进体育会。从报章的报导上,不是把责任归诸学校,就是归诸州政府,反而对前进体育会没有太大的著墨。这是一件很奇怪的事情。教练是前进体育会的,船是前进体育会的,场地也是前进体育会的训练场地,现在出了这么大的事故,豈能说是意外,就轻轻地把责任带过。

从记者事后对该海域的报导,包括对漁民的访问,该海域明显是高风险地区,有暗流、有铁船,前进体育会的主席也清楚这些,豈能以十几年没死过人就轻轻带过。学生没有带救生衣、学生不会游泳、没有救生员在旁,这种种的不作为豈是专业的作为。

penang dragon boat association pc而对槟州龙舟公会对其不利的言论,只是抗议对方没有来协商,而不是抗议对方发表不实的言论,如此态度豈是反省的态度。家长信任学校,所以把孩子交到学校手中,学校信任体育会,所以把学生交到体育会手中。现在出了这么大的事故,还在那死拗,这样的体育会还可信任吗?

不管在风险的评估,还是安全的措施上,从报导中,我实在看不出前进体育会有任何可取之处,除了有一个现任的行政议员当名誉顾问外。这种情况下,学校当局还要以前进体育会为指导,那就是很不负责的作为,而各位家长,你们就只好自求多福了。我也不想在这方面多谈。

3。州政府。州政府最大的责任是领导的责任。从报导中,事故发生后,罗兴强来到现场,一位家长一直追问罗兴强一个问题,是否知道这是一个高风险的场地。从报导上,罗兴强回答是知道,但州政府没有权利禁止任何单位在危险海域进行划舟活动。这种回答真令人搖头。

龙舟活动迁往公海难逃其咎

penang dragon boat president lai chew hock如据槟州龙舟公会主席赖秋福的说法,州政府有关负责单位在风险评估上显然是不及格。赖秋福指出,现有的龙舟规格不适合在公海上使用,这是第一点;第二点,他也指出这个海域是一个高风险的海域;第三点,去年,当槟州政府嘉年华会委员会以吸引更多观众的理由,把龙舟活动移往海流湍急的五条路公海举行时,他有向有关当局提出反对。

所以,现在的问题是赖秋福讲得是不是事实,如不是,那赖秋福是造谣生事,如是,那豈能说州政府没有责任。到目前为止,没有人反驳赖秋福说得不是事实,那我就推论他说得是事实。

在是事实的情况下,要说整个州政府要负起责任,并为此下台,那是不公平,也只是政治炒作,反而模糊了焦点,比如《马来西亚前锋报》的报导;但如说州政府有关负责单位不用负起任何责任,那也说不过去。所以,罗兴强做为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就算没有直接的责任,也有领导上的责任。当然,要他因此而引咎辞职,那是严重了点,但也绝不是大哭一场就可了结的。

目前来讲,做为一个负责任的“猫”政府,至少应该宣布暂停所有的龙舟活动,直到调查报告出来为止。就算不从安全的因素来考量,从政治风险来看,槟州政府有本钱在短期內承受得起第二起事故吗?一次可以说是意外,再来一次可以说是意外?一次可以说是不关州政府的事,再来一次可以说是不关州政府的事吗?

美国太空梭挑战号的案例

从另一角度来看,整个事故有点像当年美国太空梭挑战号事件。1986年1月28日,美国挑战号太空梭升空不久,就在众目睽睽下,爆炸了。当时,可说是轰动全世界,其中有一位太空人就是一名教师,所以很多学生在现场直播下看到这难忘的一幕。

当时,有两个人不奇怪会有这个结果,这两人都是为太空梭设计、制造固态燃料火箭助推器的莫顿-瑟奥科尔公司的高级工程师,一个名叫罗杰博伊斯乔利,另一个是他的顶头上司鲍勃埃比林。他们在发射前,向太空署提出激烈的反对意见,要求延后发射。太空署为此开了一连串会发,最后高层说了一句名言(后来也列入官方调查报告里):“拿掉这项工程师的专业帽子,我们必须以经理的坚决立场做出决定。”这场专业的帽子 VS 管理的帽子的决定,导致这起事件的发生,所以调查报告是把这起事件定性为一起人为疏忽所带来的事件。美国太空署的太空梭计划也因这起事故暂停了32个月的。

如果,以我们Bolehland的标准来看,美国这起事件会定性为意外,因为这起太空梭爆炸的主因是在结冰的情况下发射,而太空梭从来没有在结冰的气候下发射过,所以从来也没有在结冰情况下意外事故的记录,这两位工程师只是根据一些实验数据做出推论,所以才反对无效。因此,美国太空署高层当时面临的是一个未知的情况,美国总统这一方的人马又期望太空梭能发射以提高总统的声望,太空署管理层在压力下,就决定发射了。

明知公海危险,怎会是意外?

反观我们的龙舟惨剧,每个人都知道公海危险,每个人都知道公海会有暗流,每个人都知道碰到暗流的情况下是九死一生。但我们从《光华日报》的民意调查里知道,有48%的读者认为这是一起大家都不想的意外。

只要有首长的形象工程高于学生的安全考量的现象存在,这种“意外”肯定还会发生,之前参与一个大马生活営的学生因断桥而落水的事件,也有类似的因素。只是国阵执政了50年,会有什么样的反应,大家心里有数,我有兴趣的是,民联会不一样吗?

Posted: 07-02-10 Sun 3:43 am
by yufan
马来西亚荣登受观察名单--Malaysia Boleh ...lagi!

儿童权利委员会将审查九国儿童人权状况

保护儿童人权

2007年1月12日 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定于1月15-2月2日在日内瓦召开第44次会议,审查肯尼亚、马里、洪都拉斯、马绍尔群岛、苏里南、马来西亚、智利、哥斯达黎加和吉尔吉斯斯坦这9个国家的儿童人权状况。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OHCHR)说,这次会议将审查肯尼亚、马里、洪都拉斯、马绍尔群岛、苏里南、马来西亚、智利这7国执行《儿童权利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情况。

此外,会议还将根据该公约两个《任择议定书》(Optional Protocols to the Convention)对哥斯达黎加和吉尔吉斯斯坦这两国的儿童人权作出考虑。这两个《任择议定书》对贩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以及儿童被卷入武装冲突的问题作出了规定。

儿童权利委员会成立于1991年,其使命是监督各国执行《儿童权利公约》的情况。本次接受审查的国家,都是这个公约的缔约国。加入这个公约的国家有193个。

人权高专办说,《儿童权利公约》是世界上缔约国最多的人权公约,全球只有两个国家没有加入这个公约,一个是索马里,另一个是美国。
加入了公约的国家,要按规定向儿童权利委员会定期提交本国执行公约的情况报告。在本次会议上,马来西亚是提交第一份报告,肯尼亚、马里、马绍尔群岛和苏里南是提交第二份报告,洪都拉斯和智利是提交第三份报告。哥斯达黎加和吉尔吉斯斯坦是首次根据《任择议定书》提交报告。

联大1959年通过了《儿童权利宣言》(Declara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1989年11月20日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该公约1990年1月26日开放供各国签署,当天签署国就达61个,3倍于公约生效所需的 20个签署国,创造了国际公约首日签署国数量的记录。该公约于1990年9月2日生效。

中国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于1991年12月29日批准中国加入《儿童权利公约》,该公约于1992年4月2日对中国生效。

欢迎转载,请注明引自“联合国网站新闻中心”

Posted: 07-02-10 Sun 7:31 am
by 老黄
感谢yufan开这个主题。

最近报章报道的学前班儿童受侵犯的新闻,让我对我国保护儿童的政策和人民对保护儿童的意识,有一番新的认识。

发生这样的事情,好些人竟然可以抱着“没什么大不了”的态度来看待。更糟糕的是一些官僚竟然急着先要保护自己,掩盖一些事实。
很少人会从儿童的权益来看待问题。

要知道,学前班的儿童还不到成熟的年龄,许多事情都是处于“不知”的状态。
她们没有隐私的观念,更不要谈什么贞操了。
老师对她“好”,她就很开心,依然蹦蹦跳跳,依然会“缠”着变态老师。
不知情的,就要判断老师很有爱心,所以小朋友对他有亲切感。

人的成长,本来就是由多因素决定——心理学家说是遗传基因、成熟、环境和学习。
诚然,“成熟”是一大关键。
那是外人急不来的因素,不能揠苗成长。
偏偏就是有些变态的人逮着这样的机会,侵犯这些未成熟的幼苗。
这是很丑恶、无耻的罪行。

对孩子会造成什么影响,那是无可预料的。
也许孩子成熟后,还记得老师的种种行为,她才醒觉受到了侵犯。羞耻的心理油然而生,一辈子也不能再挥去这个阴影。(有些女孩是受到至亲的家属侵犯而不知,到了成长就形成一种报复的心态)
也许孩子蒙然不知,乃至因自小就有被人家碰私处的经验,觉得自己也不因此损失什么,造成不正确的性观念。
可以肯定的是,小孩子会长大,会自动迈入成熟阶段,会“知道”她小时候的这个经验。至于她的价值判断如何,会有怎样的反应,真的是无从预知,因为还有很多因素影响着。

可恨的就是伸出魔爪的恶魔,竟然没有受到制裁,而且还有人会以“同情”来看待,找种种理由为他开脱。
我不是说要把他判死刑,但是这种人绝对不可以继续留在神圣的学府执行为人师表的任务(不管他是在哪种形式的学校都不行)。
一个人不当老师是不会因此饿死的。
要当老师,总得有老师基本的尊严和条件。
不适合,就另谋高就。
学校即使是严重到没有人愿意当老师(不至于如此),也不可以让变态的魔鬼进来执行任务。

“不要紧啦”,“事情会过去的”,“我们把老师调走了”,“他已经忏悔”,“给他一个机会”……
说这些话的人,就是因为对“儿童保护”不了解的缘故。
谁来关心儿童,谁知道她们受到的伤害有多大(不要看她们现在依然蹦蹦跳跳,依然老师前老师后)?

成熟的人该用成熟的手法来处理不成熟的案例!
否则,他们也应该接受制裁,罪名是——破坏国家名誉!

Posted: 07-02-10 Sun 9:32 pm
by 云烟
老黄 wrote:
可恨的就是伸出魔爪的恶魔,竟然没有受到制裁,而且还有人会以“同情”来看待,找种种理由为他开脱。
很多时候有不平不但不能声张,反而某方面还助纣为虐。。。

Posted: 07-02-10 Sun 9:50 pm
by 老黄
云烟 wrote: 很多时候有不平不但不能声张,反而某方面还助纣为虐。。。
我不苟同这种说法。
我有时候会对那些沉默的一群咆哮的,因为怒其不争

只是自己发发牢骚,喊了几句,埋怨这个埋怨那个,但是却从来没有行动。
对于这种做法,我感到很遗憾。
不行动,就等于放弃了自己的主动发语权。
如果过后又哀叹,我就要骂人了。

看看《秋菊打官司》去。
不喜欢张谋子,就看周星星的《审死观》。

真要唤醒大家保护儿童的意识,我们就得有具体的行动!

Posted: 07-02-10 Sun 10:14 pm
by 云烟
老黄 wrote: 我不苟同这种说法。
我有时候会对那些沉默的一群咆哮的,因为怒其不争

只是自己发发牢骚,喊了几句,埋怨这个埋怨那个,但是却从来没有行动。
对于这种做法,我感到很遗憾。
不行动,就等于放弃了自己的主动发语权。
说得也是,如果家长们真的销案,就是表示他们妥协了,坏人依然逍遥法外!

做出这样的事本应是天地不容的,这个男教师真的可以过得到自己那关吗?

Posted: 08-02-10 Mon 8:17 am
by *小周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http://www.unicef.org/crc/

导言:
http://www.unicef.org/chinese/crc/index_30160.html

人权框架
http://www.unicef.org/chinese/crc/index_framework.html

保护和实现儿童权利
http://www.unicef.org/chinese/crc/index_protecting.html

对《儿童权利公约》的理解
http://www.unicef.org/chinese/crc/index ... nding.html

《儿童权利公约》的任择议定书
http://www.unicef.org/chinese/crc/index_protocols.html

使用关于儿童的公约和议定书
http://www.unicef.org/chinese/crc/index_using.html


您能够做些什么

《儿童权利公约》在世界各国被广泛用于提倡和保护儿童权利。自从该公约通过以来,整个世界通过提供必要的商品和服务,在实现儿童的生存权、健康权和教育权方面取得了显著进步,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需要营造一种具有保护性质的环境,保护儿童免受剥削、虐待和暴力的侵害。

但是,为了创建一个适合儿童发展的世界,我们依然任重道远。各国的发展状况并不平衡,在重视儿童权利方面,有的国家明显落后于其他国家。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由于贫穷、武装冲突和艾滋病的威胁,已经取得的进展面临着倒退的危险。

在确保每个儿童享有幸福童年的工作中,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发挥自己的作用。如果您是父亲、母亲、教师、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从事与儿童相关工作的专业人士,您应该帮助儿童提高对《儿童权利公约》的认识。如果您是儿童权利组织的成员或者雇员,您应该提高对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认识,调查并记录政府的行动和政策,参与提倡和保护儿童权利的社区工作。如果您是新闻工作者,您应该推广有关儿童权利的知识和认识,为儿童提供参与社会事务的机会。如果您是议员,您应确保所有的现行和新制定的法律和司法措施与您所在的国家所承担的国际义务相协调,您还应监控政府的行动、政策和预算,并帮助包括儿童在内的居民参与到相关的决策活动中来。

每个人都能参与到尊重、保护和实现儿童权利的工作中来。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可以提供帮助。无论您是谁,无论您生活在那里,您都可以和当地的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办公室或者国家委员会取得联系,了解您所能做的工作。

http://www.unicef.org/chinese/crc/index_what.html

Posted: 19-02-10 Fri 4:04 pm
by yuf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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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茹利娅·利拉现年7岁,笑容甜美,略带羞涩,如今是颇具争议的焦点人物,原因是她会在周末开始的巴西狂欢节上担任所在桑巴舞学校的“领舞王后”。 安静女孩 维拉多鲁森桑巴舞学校是参加狂欢节的12支国内顶尖桑巴舞团体之一,谁将成为领舞王后引人关注。 4日彩排开始前,小利拉与小伙伴们嬉笑打闹,母亲莫妮卡的出现让她安静下来。莫妮卡告诉她,是时间准备化妆上场了。 小利拉话不多,即使父母和教练百般哄劝也不愿开口。当记者问及是否愿意担任领舞王后,她轻声回答:“我很高兴,因为我喜欢跳舞。” 登上彩排舞台,小利拉先给连续5年担任维拉多鲁森桑巴舞学校领舞王后的巴西大牌明星茹利亚娜·帕埃斯献上一束玫瑰花。音乐响起,她随即用热舞点燃全场气氛。 “她有成为领舞王后的天赋,”小利拉的父亲、维拉多鲁森桑巴舞学校负责人马尔科·利拉6日告诉美联社记者,“今晚彩排,你会发现这一点。” 体力挑战 彩排当天,小利拉身穿一件白色泡泡短裙、同色系小吊带,头上戴着一顶王冠。她在狂欢节那天的装扮仍属于“机密”,但维拉多鲁森桑巴舞学校艺术指导埃德松·佩雷拉说,小利拉届时的服饰将会与她的年龄相符。 “我们会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佩雷拉说,她不会像其他成年领舞王后那样穿着暴露,“我们不能把一个女孩变成女人。” 对身高1.2米、体重25公斤小利拉而言,在狂欢节上跳满80分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彩排仅过10分钟,她开始喝水补充体力;20分钟后,脸上已现倦容。 马尔科说,狂欢节那天,多名工作人员会负责照看小利拉,让她不至于体力透支。

网易新闻[/img]

虐童至死又一宗

Posted: 27-02-10 Sat 12:20 pm
by yufan
疑送院途中已断气

乌雪县警区主任诺裡阿兹米警监向记者指出,名为莎比亚的3岁女童,是在当晚8时30分,由其母亲男友(28岁,德士司机)在另一名男性友人陪同下,送入新古毛医院急诊室。

当时嫌犯还向院方谎称,女童遇车祸受伤,但相信女童早在送院途中即已断气。「正当值班护士欲询问嫌犯关于女童受伤详情时,嫌犯竟以报警为由与友人匆匆逃离急诊室,令院方起疑。」

他说,院方在晚上11时,致电向警方查询有关女童遇车祸一桉后,才发现完全是子虚乌有,医生更在初步检验女童尸体时,发现她身上及下巴佈满瘀伤,腹部及耳垂也有黑青伤痕。

「警方在接获投报后,于凌晨3时将男嫌犯逮捕归桉,调查后发现男子与女童年约20岁的母亲已交往6年,两人还育有另一名1岁半的孩子。」

据悉,女童母亲在获知女儿死讯后,大受刺激而昏厥,目前已被送往新古毛医院留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