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容多一粒沙子,能成就一颗珍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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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derators: 碧蕊, 靓思淑仪

卧龙小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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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黄 wrote:诸位敬爱的法情会员:

如果您已经发言,请不要随意修改您的帖子,特别是那些已经有人回应的帖子,因为您一修改,后来的人就会看得莫名其妙。
这让我想起,有时候学生在您批改作业后,擦掉他所犯的错误以做订正,结果您的那个红笔批项就失去意义,而且还要导致科目主任或校长检查作业时,误以为您没有用心批改作业。
谢谢合作!
貌似现在即使修改了,也不会留下痕迹
即是说,管理员可以篡改别人的文字也可以不经过同意
卧龙小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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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黄 wrote:子曰:学而时习之,不亦说乎?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人不知而不愠,不亦君子乎? (《论语·学而》)

老黄曰:《法情》的创设,也是希望制造共同学习的平台,而不是让大家宣泄内心的不平(当然如果是要疏导又另当别论),更不要沦为相互指责,互揭疮疤的场所。

老黄曰:《法情》开创一年以来,集合了一班志同道合的人,虽然有些是素未谋面,但是文字上的交流还是温暖了彼此。不少人说,这里的特色就是“温馨”,彼此会互相关怀。本来寻求“朋”就该是开放的,我们不要局限自己,把自己限制在一个小小的圈子里头。把自己的理想说出来,寻找知音就是;能遇上知音,就是人生一大乐事。

最后一句"人不知而不愠,不亦君子乎",这句话最有意思,能做到别人因不了解我们的学问与为人,甚或因此而冒犯我,我们都不会生气,那不就是君子的境界么?孔子另有名言说:“不患人之不己知,患不知人也。”要知道:了解自己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更何况要了解别人?至于要他人了解自己,则更加是不实际的。一般人所要求的,不过是别人“附和”自己所设定的“对自己的了解”,也就是说,只希望别人认同自己的某一些行为和想法。这个层次太低!故孔子跳出这个框框,提醒我们不要怕人家不了解自己,而要努力去了解他人。他说的“人不知而不愠”是更高的境界。那是对自己了解得深后,知道自己该做什么,就放心去做。过程中不要把自己扮得惨兮兮的,一直慨叹没有人了解我们,没有人知道我们。可惜的是往往是有怀才不遇之叹,却缺乏实际的才。

老黄曰:《法情》是网站,是突破空间与时间局限的发言处。我们的发言,世界上任何一个角落的人都会看得到,而且不是今天不是明天。所以我们该学习更有责任感的说话,而且说更成熟的话。骂人的话,我们常会说,但是说了以后,也许日后要后悔的。如果只是在人家面前骂,那还是事后就算,即使说错了,对方给予原谅,事情也告了结。但是网络的则不同,谁都可以看到。因此,对自己说过的话感到后悔的机会更高。若然,何苦跟自己过不去?
老黄要人家看看自己的履历,是想让那些因为朋友介绍而过来的人知道,老黄是师范学院讲师(自1991年),也是学者。创设网站,当然不是只为了玩玩(俗话说:吃饱太得空),背后一定有更崇高的理想。因此,我们希望有更多共识者到来,共同打造更好的网站,通过网路学习和成长!!


后记:虽不敢说是“环保分子”,但是也知道环保的重要。《法情》不要有太多的“垃圾言论”,我们会逐步删除那些没有实质内容的帖子。
水至清则无鱼,小孩子的话也有三分道理。自视过高则产生了后来排除异己的后续心态。

上面的富丽堂皇的言论,换来的只不过是一家之言,而真的呼应了当年的言之凿凿。

最后一句的“垃圾言论”,是很不民主的说法。一种言论是不能满足所有人,难道对于某些高人。那就是垃圾言论?况且论坛删帖是必须要做记录的。
卧龙小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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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黄 wrote:最近一位会员叫老黄查看他的信箱。
很抱歉,信箱是注册会员的专利,版主也查看不来的。
也借此对各位会员声明:

法情附设的信箱绝对是属于会员所拥有的。


---呵呵,不是此地无银三百两!
老黄管理曾经交代另外一位管理员修改一名成员的密码,这是事实,不是毁谤。(可以自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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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黄 wrote:我们申请注册成为会员时,一定会有个协议书。
一般上人们都不在意,没有阅读过的就说“Yes,I do”了。
这里把协议书看出来(里头有错别字):

Image

特别留意这一句:
您必须同意系统管理成员们有在任何时间删除、修改、移动或关闭任何主题的权力。
您必须同意系统管理成员们有在任何时间删除、修改、移动或关闭任何主题的权力。

这个做法民主吗?为什么没有人反对?版权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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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黄 wrote:为了加强对法情的监控,我们委托了一些管理员,他们称为“长老”。
一旦有什么问题棘手的,我们都会商量才做定论。
长老不是一个荣耀,而是一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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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会讨论过了吗?长老名存实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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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黄 wrote:
老黄 wrote:请《法情》会员注意,我们依据出版法令行事,凡在这里发的帖子,版权都归《法情》。如果作者不愿意如此,请另觅园地发稿,谢谢!!

《法情》版主欢迎读者转贴这里的文章到任何地方(论坛、部落客、学校壁报……)去,只要您尊重作者,注明作者名字(如果是原创),以及注明文章出处(法情的url链接)就行!

欢迎转贴!
抱歉,引起一些朋友的误会。
老黄前一句和后一句必须一起读,这才算完整的意思。

搞学术研究的人都知道,如果我们发表文章,乃至出版专著,版权都归出版社。这是国际出版法。
询问过一些专业人士,都认为出版法也适用于网络公开论坛。

不过,老黄跟着强调,《法情》无意保留版权,所以欢迎大家转贴。

熟悉网络操作的shaoshi君早就说过,在公开论坛上发布文章或照片,没有版权可言。所以转贴并不触犯什么法律。
但是在道义上,必须尊重作者和网站,请尽可能贴上作者名字和网站链接。《法情》就是奉行这条规则,要求大家转贴一定要注明来源。
我们也希望转贴法情帖子的朋友这么做(有些论坛不允许提供链接,这有点莫名其妙。不过我们尊重人家的版规,所以只要求注明作者和出处)。

如果是在个人的部落客发文章,我们要转贴过来,一定要征求作者的同意!因为部落客毕竟是比较个人的东西。
版权问题,自相矛盾
一方面自己可以修改,一方面要尊重版权,自己说了才算数,不尊重别人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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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黄 wrote:如果您要发照片,请不要在同一个帖子里头放太多张(建议最多三张),因为这会影响读者浏览时候的速度。
《法情》每一页可以容纳十五个帖子,不论长度。
如果您在一个帖子中放10张照片,也就是说,该页可能会有150张照片。显示照片的时间可能会很长。
以前进汉常投诉,因为他住的地区没有宽频,他是用电话线上网的。显示照片肯定要费很长的时间。若一页之中有太多照片,那就更难浏览该页了。

敬希大家留意。
谢谢合作!
这样的决定,有没有经过大家的讨论?还是只因为个别的不方便而制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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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黄 wrote:
hueyling wrote: 哇咧,讲师大大,我就是吃了老虎豹子胆,也不敢兴您的师问您的罪哪!!
以后举例说明,不要老拿“十年一帖”的我摆上神台。诉您就知道!!:twisted:
哪里有人去兴人家的师(军队)。
兴师当然是兴自己的。
我这一张帖子的“兴”罪,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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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黄 wrote:申请成为《法情》新会员的朋友请留意:

引用网络通行的一项条规:

Membership is a privilege, not a right, and abuse of these privileges will get you banned.

谢谢大家的合作!
我会不会被bann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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靓思淑仪 wrote:
老黄 wrote:游览网络上的论坛,有些会员人数异常惊人。
可是如果去看看其会员,有不少是网络无聊者的杰作。
他们或许是有特殊的软件超作,可以随意在论坛中注册,并且可以通过各国的server做出申请。但是,这一些会员只是垃圾。如果您让它通过,病毒和淫照就要来了。

法情是不容许这些垃圾充斥的。
所以我们的会员目前也只是1734。
老黄每天也在扫垃圾,把这些无聊的注册删除。

最近,我对申请会员的要求也提高了。
如果只是放个名字就希望通过,这太没有诚意了!
今天我便删除了几个类似的申请。
可见, 做的法情的会员都是正当的人。。 :lol: :lol:
误导众生的教育言论后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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