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私营保健设施的回响

健康,不是靠吃药换来的。身体要健康,还需要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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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独立新闻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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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腐败部长权限过大
医生忧保健条规好心做坏事


■日期/Aug 24, 2006
■时间/11:49:26 pm
■新闻/家国风云
■作者/本刊陈慧思

卫生部管制私人诊所(上)

【本刊陈慧思撰述】卫生部推出《2006年私营保健设施与服务条规》,落实《1998年私营保健设施与服务法令》,改善私人医疗服务的素质,可是,这项立意良善的条规却引发私人诊所医生的反弹。医生们认为,条规有许多荒谬之处令医生无所适从;他们也担忧一纸法令“好心做坏事”,令医生日后成为执法人员的“长期饭票”。

从马来西亚医药协会和个别医生的反馈看来,医生们认同卫生部对私人诊所实行管制,无法认同的是,卫生部制定的部门条规过于荒谬及苛刻,非但难以落实,而且实效不大,平添私人诊所的繁文缛节,为医生增加不必要负担。

另外,卫生部立意提升私人诊所的素质,但是医生们却先反过来质疑卫生部执法人员的素质。马来西亚政府机关歪风盛行,引发医生们的信心危机。他们认为,执法人员执法不严,而且贪污腐败,他们担忧私人诊所稍一不足,即成执法人员讨取“喝茶钱”的把柄,助长执法界的歪风。

换言之,医生不满的并非实施管制,他们关心的问题是“如何管”、“有没有实效”,以及执法人员的素质。

1998年偷偷摸摸制订法令

《1998年私营保健设施与服务法令》早在八年前便已确立,可是立法八年来,开业医生依旧故我,未遵照法令条款执业。规则严谨的《2006私营保健设施与服务条规》(简称《2006年私营保健条规》)推出后,医生们方感燃眉之急,纷纷以行动代替言语,拒绝或拖延注册以示不满。目前全国七千五百名私人医生当中,已向卫生部注册者不及10%。

一名开业医生对《独立新闻在线》表示:“我正在采取观望态度,现在卫生部一直改变说法,可能等上两个月,注册规定会被取消也说不定,所以现在没必要急着去注册。”

他说:“我拒绝注册不是因为钱的问题,而是态度的问题。大多数医生都不知道有这个法令,政府制订法令总是神神秘秘、偷偷摸摸,制订后没有通知我们,制定前也没有征询我们的意见。”他也坦言,自己迄今未真正阅读过相关法令和条规,只通过讲解会获知一二。

每项法令必须通过宪报公布方为有效,医生不知道这项法令的存在,实在说不过去;但是,政府在立法前未充分采纳业者意见,却是难以辩驳的事实。根据《当今大马》日前的报道,1993年至1994年出任马来西亚医药协会(Malaysian Medical Association, MMA)主席的克里斯纳莫迪(A.Krishnamoorthy)揭露,他代表公会出席与卫生部和卫生部法律顾问举行讨论会时,遭卫生部援引《1972官方机密法令》警告莫向医生们披露对话内容。

他说:“我一开始便反对卫生部提出的大部份建议,但是他们援引《官方机密法令》警告我别跟其他医生讨论这项法案。”

他指出,既然他无法把问题带回公会讨论,留在理事会里也没意思,便决定辞去主席职。

从克里斯纳莫迪的声明、医生们近期的反应以及蔡细历的回应看来,《1998年私营保健设施与服务法令》(简称1998年私营保健法令)在1993年至1998年期间的制定过程期间,已经引发巨大争议,唯当时卫生部一意孤行、强施手段压制异议,法令才得以“安然”通过。

立法过后,由于卫生部并未制定明确条规及严格执法,医药界得以安享八年平静日子。然而,法令安然通过,并不意味原有问题已不成问题,经过八年的冷冻潜伏期,暗藏的危机即刻经由《2006私营保健设施与服务条规》的推出一触即发。

规范诊所消费人获益

今年5月1日生效的《2006年私营保健条规》可谓一项“用心良苦”、“滴水不漏”的条规,它强制私人诊所和其他私人医疗服务中心向卫生部注册及遵循严格的开业标准,比如配备特定的急救设施、按照一定的尺寸和方位建设或安置门、厕所、候诊厅、水供、急救设备、药柜等设备,以便提供病人以及残障病人最大的方便。

另外,这份条规涵盖14部份,包含诊疗所医护设置、注册申请、医护人员训练、医药服务条件、紧急救援设备、诊所装置、病人记录、病人权利等各项细节,鞭策私人诊所步向专业化、规范化的道路。

过去,卫生部并未对私人诊疗所实施严格管制,以致许多私人诊所马虎草率,未充分顾及病人的福利。因此,《2006年私营保健条规》的诞生,对病人而言,乃一大喜讯。

新纪元学院媒体研究系讲师傅向红早(右图)前在《东方日报》言论版发表的《私营医疗业的规范问题》一文便提出:“《2006私营保健条规》的实施,是国内医疗政策一大改革,在这之前,私营医疗院所的设立,并无明确的行政程序或条规可依循。”

她在文中表示,聂罗丝娜(Nik Rosnah Wan Abdullah)三年多前研究马来西亚私营医疗的规范时已提出,私营医疗院所和地方卫生官僚均在条例模糊甚至真空的情形下作业。“以医疗建筑為例,当时对於医疗建筑的地点和规格并无专业规定,业者只须符合消防局针对一般建筑的规定就可过关。”

由于缺乏管制,不少私人诊疗所业者抱持得过且过的心理,轻忽诊所设备、环境、病人福利和权益,以致付钱求诊的病人面对医生专业态度欠奉、胡乱配药、诊疗所设备过旧、灯光过于暗淡、不获急救等林林种种的问题。卫生部推出的《2006年私营保健条规》,可望清扫诊疗所门户,为病人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和保障。

撇开法令的纰漏不谈,开业医生、甲洞区国会议员陈胜尧、反对医疗系统私营化联盟秘书杰亚古玛(Jeyakumar Devaraj)和一名不愿具名的开业医生接受《独立新闻在线》访问时,都支持卫生部管制私人诊所;他们认为,适当的管制可为病人提供更佳保障。

傅向红在《私》文中例举《2006年私营保健条规》中多条有助于维护病人权益的条文,比如第26和27条,在病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医疗院所任何一名职员投诉其服务后,院方须在14天内完成侦查并给予病患回復,若病人不满意院方的回应或答覆,可以直接以书面形式向卫生总监投诉。

另外,第10(2)条款:“(医疗者)在进行治疗前,须依据本办法给予病人治疗的解释和指示”;以及第10(4)条款: “违规者将被罚款高达以万元或监禁不超过三个月或两者兼施”。另外第18条也列明医疗服务人员须以合理方式,提供病患其所患疾病的资讯、检定方式、治疗的内容、可能的收费等资讯。

除此之外,《2006年私营保健条规》也强制诊疗所保存病人病例、职员资料、规定诊所卫生处理有毒废料、设定专业服务价格限制、规定诊疗所需每三个月一次依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第十版国际疾病分类”(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Disease-10)方式,向卫生总监呈报疾病的诊断或治疗的病例统计等,充分照顾病人的需要和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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