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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来馋哥儿们第二番——入唐求法巡礼行记/历游天竺记传
Posted: 31-12-06 Sun 5:29 pm
by 蠹鱼
法显与《法显传》:研究史的考察
Posted: 01-01-07 Mon 3:23 pm
by 蠹鱼
法显与《法显传》:研究史的考察
王邦维
引言
法显是中国东晋时代的僧人,也是中国历史上有记载的第一位到达了 印度本土的中国人。中国历史上的佛教求法僧,最杰出、最有成就的,公推法显、玄奘和义净,其中法显的年代最早。《法显传》是法显唯一的著作,写成于他归国后不久。法显的事迹今天能为人所知,绝大部分亦依赖于此书。但此书的价值,不仅仅限于记述了法显个人的经历,更重要的是,它是中国人最早以实地的经历,根据个人的所见所闻,记载一千五六百年以前中亚,南亚,部分也包括东南亚的历史、地理、宗教的一部杰作。与它同时,世界上没有任何其他人有类似法显的经历,或者写有类似的书,《法显传》因此有它的特殊的地位和价值,这种地位和价值独有而不可取代。
今年是法显赴印求法归国的1590周年。为了纪念法显,同时推动对法显与《法显传》的研究,本文拟就一百多年来《法显传》研究史做简要的回顾和考察,在某些问题上,也发表一点个人的看法和意见。
一、19世纪以前
法显从印度及斯里兰卡归国,义熙八年(412)在青州长广郡牢山即今天青岛的崂山登陆,第二年到达当时东晋首都建康(今南京)。在建康,法显写成记载自己求法经历的《法显传》,写成的时间大约是在义熙十二年(416)。
《法显传》写成后,似乎一时流传颇广。这在稍后编成的佛经经录的记载中可以得到证明。[1] 流传的范围,虽然主要是在佛教徒中,但不仅限于佛教徒。就佛教方面而言,当时正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西行求法的高潮时期,《法显传》是法显印度旅程的亲身记载,既为中国人增加了有关印度和印度佛教的知识,也正好可以作为其他打算西行的求法僧的参考。如果讲到对《法显传》的研究,佛教徒之外的学者则似乎做得还多一些。最早的一位,现在知道的,应该是北魏的郦道元。郦道元撰写《水经注》,广采群书作为资料,其中有不少是佛教徒的著作。佛教徒的著作中,就有《法显传》。《河水注》中,引用到《法显传》有二十多处,大多与北印度有关。《水经注》一书,使用材料之丰富,考订推理之精到,语言叙述之优美,一千年来,一直让人赞叹不已。史称郦道元好学,历览“奇书”,《法显传》当时大概也可以算是“奇书”之一。郦道元书的成就,此处无需赘言。[2]
与玄奘的《大唐西域记》一样,《法显传》也收入了清代编成的《四库全书》中,归入史部地理类。《四库全书》收入释家著作很少,地理类只有这两种。
收入《四库全书》史部地理类的《法显传》称作《佛国记》。两个书名,早已存在,可以互通。《四库全书总目》有馆臣撰写的“提要”,这段提要,代表了19世纪也包括此前中国学术界的主流对《法显传》一书整体的看法或者说研究水平:
“《佛国记》一卷,内府藏本。宋释法显撰。杜佑《通典》引此文。又作法明。盖中宗讳显,唐人以明字代之,故原注有“国讳改焉”四字也。显晋义熙中自长安游天竺,经三十余国,还到京,与天竺禅师参互辨定,以成是书。胡震亨刻入《秘册(汇?)函》中,从旧题曰《佛国记》,而震亨附跋,以为当名《法显传》,今考郦道元《水经注》引此书,所云於此顺岭西南行十五日以下八十九字,又引恒水上流有一国,以下二百七十六字,皆曰《法显传》,则震亨之说似为有据。然《隋志》杂传类中载《法显传》二卷、《法显行传》一卷,不著撰人。地理类载《佛国记》一卷,注曰:沙门释法显撰。一书两收,三名互见,则不必定改《法显传》也。其书以天竺为中国,以中国为边地,盖释氏自尊其教,其诞谬不足与争。又于阗即今和阗,自古以来崇回回教法,《钦定西域图志》考证甚明,而此书载有十四僧伽蓝,众僧数万人,则所记亦不必尽实。然六朝旧笈,流传颇久,其叙述古雅,亦非后来行记所及。存广异闻,亦无不可也。”[3]
实事求是地讲,馆臣们写的这段提要,对《法显传》撰者姓名的辨正以及版本流传情况的考订,都做得不错,大致也都到位。但讲到于阗一地的的情况,就完全外行。于阗即和阗,曾经是西域道上佛教最为盛行的地方。于阗“自古以来崇回回教法”这句话,暴露出当时的馆臣们对边疆或者说域外历史的浑然无知。接下来馆臣们又以当时刚编成的书《钦定西域图志》为依据:“《钦定西域图志》考证甚明,而此书载有十四僧伽蓝,众僧数万人,则所记亦不必尽实。”这就更使人为馆臣们惟“钦定”是从的态度感觉到悲哀。至于对“以天竺为中国,以中国为边地”的批评,也有些勉强。看得出来,馆臣们实际上不太明白这里讲的“中国”和“边地”究竟是什么意思。
其实,这里重要的倒不是馆臣们撰写的“提要”中有一处或几处错误,而是其中反映出的馆臣们对历史和中国以外的世界极大的无知。要知道,编修《四库全书》的馆臣们在某种意义上代表着当时中国知识界的最高知识水平!
同样的情形其实不限于此。《四库全书》史部地理类在《佛国记》之后,收入的是玄奘的《大唐西域记》。馆臣们为《大唐西域记》撰写的“提要”正好以《佛国记》作比较:
“昔宋法显作《佛国记》,其文颇略,《唐书•西域列传》较为详核。此书所序诸国,又多《唐书》所不载。史所录者,朝贡之邦,此所记者,经行之地也。…… 所述多佛典因果之事,而举其地以实之。晁公武《读书志》称,元奘至天竺求佛书,因记其所历诸国。凡风俗之宜,衣服之制,幅员之广隘,物产之丰啬,悉举其梗概,盖未详检是书,姑据名为说也。我皇上开辟天西,咸归版籍,《钦定西域图志》,征实传信,凡前代传闻之误,一一厘正。此书侈陈灵异,犹不足稽,然山川道里,亦有互相证明者。姑录存之,备参考焉。”[4]
这与讲到《法显传》的态度并无二致。馆臣们不知天下变化的大势,而只以“钦定”为真理,其气度完全不可与魏晋南北朝时相比,遑论汉唐!
回顾中国近两三百年的历史,在这个时候,这样的自满与无知还只是开始。这种情形要延续到大约半个世纪之后,到鸦片战争发生,中国人才不得不“睁开眼”去发现外部的世界,并为此付出不小的代价,这不能不说是历史的悲哀。
四库全书编撰时间大致在乾隆三十七年至四十七年的十年之间(1772-1795)。在此之后不到一百年,《西域记》也包括《法显传》等书的价值却被当时西方以及在印度与中亚活动的西方考古学家所认识到,并给予很高的评价。标志之一,就是在十九世纪的欧洲出现了这几种书的西文的翻译。
二、十九世纪
在欧洲,最早注意到《法显传》,并将它翻译成法文的应该是法国学者Abel Rémusat。Rémusat是法兰西学院第一位汉学教授,他对中国古代的语言文学有着广泛的兴趣。后来在法国形成气候的汉学及中亚研究的学术传统,很大程度上就是由他开始的。Rémusat翻译的法文本《法显传》,原书我没见过,国内似乎也很难找到,只知道这个译本曾经经过增补,1836年在巴黎出版过。[5]
《法显传》在欧洲的第二个西文译本是Samuel Beal翻译的英文本,题目是Travels of Fa-hsian and Sung-yun: Buddhist Pilgrims from China to India (400 A.D. and 518 A.D.),1869年在伦敦出版。Beal原是一位英国传教士,清代来华。他翻译过好几种书,其中《大唐西域记》最为著名。他后来对《法显传》的这段翻译,又做过修改,放在他翻译的《大唐西域记》前面。[6] 平心而论,现在看来,Beal的翻译质量并不太高,研究也很一般。但Beal的这个译本,与他翻译的《大唐西域记》一样,在英语世界,是最早的译本,所以直到今天,在西方及印度仍不时还有人提到并引用。
在Beal之后,又有一位英国学者做过翻译《法显传》的工作,这就是剑桥大学的Herbert A. Giles。Giles翻译的《法显传》,题目是The Travels of Fa-hsien (399-414 A.D.) or Record of the Buddhistic Kingdoms,1877年出版于剑桥。[7] Giles原是英国政府派驻中国的外交官,任满后到剑桥做教授,是剑桥大学汉学研究最早的开拓者之一。在中国五十年代制定的汉语拼音被广泛接受以前,西方使用得最多的一种拼写汉语的规则,是所谓的威妥玛式拼音。这套拼音有两位设计者,其中之一就是A. Giles。
这个时候,欧洲的学者一致对《法显传》发生兴趣,并非偶然。欧洲学者,尤其是英国和法国的学者,为了研究印度和中亚的历史、考古、地理以及宗教诸多问题,多方面地搜集资料。他们突然发现,在中国古代的文献中,原来有这样丰富细致、详实明确的记载,真是如获至宝。因此,他们花了很大的精力来研究和翻译这些著作。这些著作中,包括《法显传》、《大唐西域记》、《大唐西域求法高僧传》、《南海寄归内法传》等一批中国求法僧的书。我们只要看这些书先后在欧洲被翻译出版的历史,就可以明白这点。《大唐西域记》的第一个英文译本由Beal完成,不久又出现第二个英文译本,这就是由T. Watters翻译并详加注释的On Yuan Chwang’s Travels in India。对《法显传》,Watters其实也很有兴趣。他发表过一篇文章,专门讨论《法显传》的翻译。[8] Watters最早也是英国驻华的外交官,曾经做过驻宜昌的领事。他做过的最有名的工作,是《大唐西域记》的翻译和研究。[9]
在这样一种翻译和研究求法僧著作“热”的形势下,又有了《法显传》的第三个英文译本,这就是James Legge翻译的A Record of Buddhistic Kingdoms, being an Account by the Chinese Monk Fa-hien of His Travels in India and Ceylon (A.D. 399-414),1886年在牛津出版。[10] Legge的翻译,比起他的先行者而言,已经比较讲究版本。他使用的底本,是当时在欧洲留学的年青日本僧人南条文雄提供给他的日本安永年间的一个重刻本,这个重刻本的底本是高丽藏本。到目前为止,在西方学术界,提到和用得最多的,是Legge的这个译本。
一个遗憾的事实是,这个时期,我们中国学者,在《法显传》研究方面,除了上面讲到的《四库全书》馆臣们撰写的那一篇提要以外,几乎没有可以值得一提的东西,甚至连关心这部书的人也极少。当然,这主要是当时的大形势使然。
三、二十世纪至今
时间进入二十世纪,中国社会发生了极大的变化。中国学者也开始注意到《法显传》一类的文献。尤其是清末民初以来,由于外来各方面的刺激与清代朴学传统相结合,对边疆史地的研究,也渐渐形成风气。与《法显传》有关的,民国初年,有李光廷的《汉西域图考》卷七《节录晋释法显佛国记》与丁谦的《晋释法显佛国记地理考证》。[11] 再后有岑仲勉的《佛游天竺记考释》。[12] 中国学者的工作,往往显示出自己的优长,中国学者因此逐渐成为研究《法显传》的重要力量。
在这一时期,日本学者也在《法显传》研究方面做出了显著的成绩。这方面最主要的著作,是足立喜六1935年在东京出版的《考证法显传》。足立的书,1940年再版时改称《法显传:中亚·印度·南海纪行研究の研究》。[13] 足立喜六清末曾经在中国西安做过教习,后来回到日本做教授。他对唐代的历史兴趣最大,著作中与《考证法显传》相关或相类似的还有《大唐西域记の研究》与《大唐西域求法高僧传》以及《唐代长安史迹の考证》。[14] 其中最后一种,最近国内有出版社出版了中文译本。足立研究《法显传》的书,包括日文的翻译。他以北宋元丰三年(1080)福州东禅寺的刻本和北宋政和二年(1112)福州开元寺的刻本为底本,而以日本石山寺写本以及高丽藏本共五种作为参照,在文字上稍有校正,同时对书中的内容做了详细的考证注解,并附以地图多幅。这种研究方式和著作的形式,在日本学者这类的研究中很典型。
足立的书,出版后得到不少称赞。对足立喜六的《考证法显传》,北京大学的汤用彤先生写过一篇很好的书评。[15] 汤用彤对书中的一些地方提出了不同意见,例如对北宋本与高丽本之间的异同,主张“版本之善否,不能全依年代断定”;对法显在崂山登陆后南下的行迹;以及标点方面的错误。这方面的问题,在足立的其它几种书里其实也有不少。
汤先生的书评不长,但非常精到,可以说代表了当时中国学者在相关研究方面的最高水平。汤先生的一些意见,至今仍很有价值。
五十年代,中国学者方面,对《法显传》的研究,可以举出贺昌群1956年在湖北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古代西域交通与法显印度巡礼》一书。贺书不完全是研究《法显传》,而是结合古代西域交通讲法显的西行,同时带有普及历史知识的性质。贺昌群之后,在中国大陆,对于法显,虽然有时偶尔有一两篇文章还能讲到一些,但真正的研究,实际上已经很难见到。到六十年代,在中国大陆大讲“阶级斗争”的政治形势下,已经谈不上还有多少学术研究。直至十年“文化大革命”,大陆的学术与教育完全被摧毁殆尽。
不过,值得一提的是,在贺昌群的书出版的前一年,即1955年,北京的文学古籍出版社影印出版了北京图书馆(今国家图书馆)所藏的南宋绍兴二年(1132)湖州思溪圆觉禅院的《法显传》刻本。虽然只是原版影印,但为研究《法显传》提供了方便的条件。日本学者很快就注意到这个南宋刻本,并使用到他们的研究中。
二战以后,日本学者研究《法显传》的兴趣仍然不减,并不时有新著问世。这些著作中中可以提到的有长泽和俊1970年出版的《宫内厅书陵部图书寮本法显传校注》。[16] 所谓宫内厅书陵部图书寮本,即上面所说的福州开元寺本。长泽把这个本子与上面讲到的北京图书馆藏南宋本相对照,同时再加上高丽藏本和石山寺本,有日文的翻译,并加以解说,内容上当然比足立喜六的书要新许多。
在《宫内厅书陵部图书寮本法显传校注》出版后不久,长泽和俊还出版过一部书,题目是《法显传·宋云行纪》。[17] 不过这部书我自己没见过,估计内容包括对《法显传》的翻译和注释,再加上《洛阳伽蓝记》卷五中有关北魏宋云西行的一节。
1980年,日本奈良的天理大学的天理图书馆善本丛书汉籍之部编集委员会出版了一种《西域求法高僧传集》,书中影印了在天理图书馆收藏的与中国西域求法僧有关的几种日本古抄本,包括《法显传》、《大唐大慈恩寺三藏法师传》、《南海寄归内法传》以及《大唐西域求法高僧传》。其中《法显传》有两个抄本,一个抄成于日本长宽二年(1164),一个抄成于(金+兼)昌初期(十二世纪末至十三世纪初)。这也为《法显传》的研究提供了一些新材料。
从六十年代中期到七十中期,是大陆中国的“文化大革命”时代,社会一片混乱,学术荡然无存。不过,大陆以外的地区,仍然有学者注意《法显传》的研究。香港的饶宗颐先生1974年在台湾《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四十五本第三分发表的《金赵城藏本法显传题记》一文,即是一例。《赵城金藏》中的《法显传》,收藏在台湾中央研究院的历史语言研究所,此前无人知晓,由饶宗颐首次做了介绍。[18] 饶文并将它与其它已知的版本做了一些比较,结论是,它在版本上与其它宋本差异较大,却与高丽藏本相当接近,具有独特的价值。这一发现,对《法显传》进一步的校勘和研究有重要意义。
1976年,“文化大革命”结束,中国大陆的社会生活渐渐走上正轨,学术研究也逐步得到恢复。就研究《法显传》而言,1985年正好是一个转折。这一年,北京的中华书局出版季羡林等完成的《大唐西域记校注》,上海的上海古籍出版社同时也出版了已故复旦大学历史系的章巽教授完成的《法显传校注》。两部书性质上十分接近,这很大程度上标志着中国学者在这方面研究工作不仅得到全面恢复,而且很快取得了值得称赞的成绩。
章巽先生的《法显传校注》,就版本源流的考证、文字的校订各个方面而言,在目前所能见到的,国内也包括国外有关《法显传》的研究著作中,我以为是做得最好的。这是章巽多年研究法显和《法显传》的成果。
章巽的校注本,以思溪圆觉本为底本,使用了十一种古刻本和抄本以及支那内学院1932年刊刻的一个校本作为对照,同时还参考了几种与《法显传》有关的“音义”以及《水经河水注》中的相关材料。就使用底本和校本的数量而言,这是最多的。但书中的工作并不止于此,章先生对各个刻本和抄本之间的关系,也做了很好的对比、分析和梳理,基本上把《法显传》自宋以来刊刻的情况弄清楚了。文字上的校对和考订章先生也做得很认真。
章巽的书,如果说有什么不足的话,是史地方面的考证显得旧一些,原因主要是八十年代初这方面国内能够见到和利用的资料有限。当时的客观条件有限。即便是现在,条件应该说大有改善,但也还不够。[19] 此外,书中有的地方,还可以补充或商榷。例如第55页讲到摩头罗国一段,各本的文字有一些不同,章巽本作:
“众僧大会说法。说法已,供养舍利弗塔,种种香华,通夜然灯。使彼人作舍利弗本婆罗门时诣佛求出家。大目连、大迦叶亦如是。诸比丘尼多供养阿难塔。以阿难请世尊听女人出家故。诸沙弥多供养罗云。阿毘昙师者,供养阿毘昙。律师者,供养律。年年一供养,各自有日。摩诃衍人则供养般若波罗蜜、文殊师利、观世音等。”
其中“使彼人作舍利弗”一句,章巽书中的校记说,《高丽藏》本此处作“使伎乐人作舍利弗”。这里的“彼人”,在上下文中虽然不能说不通,但比较勉强,而作“伎乐人”则是对的。因为这指的是演佛戏。上世纪最初十年,德国人在我国新疆进行考古发掘,发现的一些梵文残卷,其中有三部马鸣写的剧本。三部剧本中有一部是《舍利弗传》,残卷的卷末,标明作者是“金眼之子马鸣”。[20] 这是现存最早的印度戏剧的剧本。马鸣是印度佛教史上的大师,也是诗人、戏剧家,活动的年代大约在公元一、二世纪。法显到达摩头罗国时,遇上佛教大会,“伎乐人作舍利弗”,演的是不是就是马鸣的《舍利弗传》,我们不敢肯定,但说法显见到的是佛戏,应该没有问题。法显的这一段话,对我们今天了解古代印度佛教戏剧的历史,其实是一条非常重要的资料。这一点,似乎从来还没有人指出过。
与《法显传》有关,章巽在八十年代还发表过一两篇论文,不过其中的内容后来都包括在他的《法显传校注》书中。
在章巽之后,在国内,据说中国佛协的李荣熙先生八十年代曾经用英文翻译过《法显传》,书准备是在美国出版或者已经出版,但我没有见到。[21] 此外,九十年代,大陆和台湾都出版过几种有关《法显传》的书,虽然读者对象定位为一般人,但也有一定的学术性。[22]
上世纪的最后十年里,与《法显传》有关,最后,也是最新的一部书是日本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的桑山正进与高田时雄主持编成的《法显传索引》。这部索引,最初作为人文科学研究所下属的“东洋学文献中心”编印的《索引丛刊》的第二册,在1994年出版,当时只是赠送流通。七年以后,2001年,《法显传索引》与《洛阳伽蓝记索引》、《释迦方志索引》一起,三种书,合编成《西域行记索引丛刊》的第三种,由京都的松香堂正式出版。加上此前已经出版的《大唐西域记索引》和《大慈恩寺三藏法师传索引》,形成一个索引系列。
日本学者在研究中重视文献、重视编纂工具书的传统,在这几种《索引》上又一次体现出来。几种书都是所谓的“一字索引”,即从索引中可以查到任何一个字的出处及上下文。桑山正进与高田时雄编成的这部《法显传索引》,基本上以章巽的校注本为底本。这也可以说是对章巽本的一个评价。京都大学的桑山正进,从1991年到1996年,主持过一个“研究班”,研究的题目是:“《法显传》研究:五世纪的中亚和印度”,研究班的成员不限于京都大学或京都地区。《法显传索引》就是这个研究班研究中的“副产品”。读书班的主产品,即他们研究《法显传》的著作,目前似乎还未出版。不过桑山正进他们已经出版过几种类似或相关的研究著作。[23]。
这里附带提一下上世纪90年代初国内出版的一本与《法显传》有关的书。这就是连云山的《谁先到达美洲》,书的副标题是:“纪念东晋法显大师到达美洲1580年兼纪念哥伦布到达美洲500年”。这部书1992年由北京的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书的标题,加上1992年正是国际上纪念哥伦布“发现”美洲500年,似乎有过一点轰动效应。作者在书中的主要论点是,法显在从斯里兰卡乘船东归,中途曾经到达的“耶婆提”,不是一般认为的今天印度尼西亚的爪哇,而是美洲。作者做这样的论断,很富有想象力,也很能增加中国人的自豪感,但书中没有提出任何新材料,所做的证明很难说服人。书出版后,学术界有学者写过书评,明确表示不同的意见。[24] 其实,书中说“耶婆提”不是爪哇,而是美洲,纯属猜想。做这样的猜想,作者不是第一人,此前早已有人提出过,只是没有证明,也无法证明,因此很难被学术界接受。当然更谈不上是什么新的发见。
最后,报告两条与《法显传》研究有关的新消息。
第一条消息是,根据最新一期《南亚研究》刊登了薛克翘《关于法显传的印地文和尼泊尔文译本》一文,文中讲到他在印度见到的1918年出版,2001年再版的一种《法显传》印地语译本以及2000年在尼泊尔出版的一种尼泊尔文的译本。[25] 这使我们知道的《法显传》的外文译本又增加了两种,尤其是这两种译本所使用的语言一种是印度的现代语言,一种是法显曾经访问过的国家的语言。与欧洲和日本语的译本相比,《法显传》的印地语和尼泊尔语译本在印度和尼泊尔出版,应该说具有特别的意义。
另一条消息是,维也纳大学的Max Deeg教授在几年前也完成了一部研究《法显传》的著作,其中包括用德语翻译的《法显传》全文。这部书据说近期内将要出版。书的篇幅不小,打印稿有600多页,内容看来也很丰富。我们因此希望不久能见到这位教授研究《法显传》的这部新著。[26]
四、结语:三点建议
以上大致地介绍了两百多年来国内和国外有关《法显传》研究的情况,有关法显个人的研究其实也包括其中,因为法显一生的行事以及他的成就,都与《法显传》密不可分。我们看到,对《法显传》,过去两百年里,已经有这么多的校本、注本和各种外文的译本。这些校本、注本和译本,在校注和翻译之中,实际上就包含了校注者或译者的研究成果,书中的导言或解说,以及图表、索引、附录,也都体现了研究者们的研究水平。时至今日,对《法显传》的研究,应该说不算太少,有的研究也相当深入。但是不是就题无余义了呢?我以为还不是。我们可以做的事还是有的。例如《法显传》中对今天新疆境内的和阗佛教的记载,《法显传》讲到的笈多王朝时期的印度佛教,《法显传》中一些不同于一般的译名,都还有不少值得探讨的问题。我们应该追踪新的发现,包括新的文献和新的考古成果,对《法显传》中涉及到的一些问题做新的探索。以上所举的研究著作,出版大多已有一段时间,这之后至今,国内外对中亚以及印度历史、考古、佛教的研究已有不少新的进展,我们因此应该把这些新的进展和研究成果与《法显传》的研究结合起来。对《法显传》的研究,不能就《法显传》而研究《法显传》,而应该把视野和范围尽量放宽,文献、语言、历史、地理、考古、佛教各个方面的内容都纳入进来,这样的研究,才能做得比较深入而有新意。当然,要完全达到这个目标,并非易事。但努力总是应该的。
这是我对法显和《法显传》研究建议的第一点。
我的第二点建议是,对法显的研究,不仅应该包括他的生平,他的求法经历,还应该包括他回国后翻译的经典,这样才能全面地了解他对佛教和中国文化的贡献。可惜这方面的研究过去做得不多。法显翻译的佛经,虽然数量不算多,但其中有的是当时和后来在中国佛教史上发生过重要影响的经典,例如《大般泥洹经》和《摩诃僧祗律》。即使是一些篇幅不大的经典,如一卷本的《杂藏经》,其中也有很值得注意的地方。[27]
最后一点,对于像法显和《法显传》这样一种涉及面甚多的研究题目,我们是否也可以考虑,通过研究班的形式,集合各方面的专家,取长补短,相互切磋,以期取得有一个较高水平的结果。这是日本学者们现在常见的一种做法,我们可以向他们学习。中国学者往往习惯“单干”,“单干”不能说就一定不好,但有的研究,涉及问题太多,一两个人确实很难做好。《法显传》的情况,在有些方面就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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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果把《出三藏记集》卷二记载的《佛游天竺记》看作与今本《法显传》是一部书,最早记载《法显传》的经录就是《出三藏记集》。其后隋法经《众经目录》、费长房《历代三宝记》等历代经录都有记录。“正史”中最早记载《法显传》的是《隋书》的《经籍志》。而最早引用到《法显传》的书,却是北魏的郦道元的《水经注》。《水经注》成书,距《法显传》的成书相差不过一百年左右。
[2] 对《水经注》的研究,清代以来,已经成为一种专门的学问。参与其间的,大多是些大学问家,例如全祖望、赵一清、戴震、杨守敬、王国维等。这种情形,几乎一直持续到现在。但有关北印度一节,也就是与《法显传》相关的部分,却不是大家注意的重点。不过,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有一本书是以《水经注》中记载的北印度作为研究内容,即意大利学者L. Petech的Northern India according to the Shui-ching-chu,1950年作为《罗马东方学丛书》(Serie Orientale Roma)的第2种,在罗马出版。其中与《法显传》有关的部分值得我们注意。
[3] 《四库全书总目》,卷七十一,史部地理类四“外纪”,第630页,中华书局,1981。
[4] 同前注。
[5] 见James Legge, A Record of Buddhistic Kingdoms, Oxford, 1886, p. xii所引Revu, complété, et augmenté, d’ éclaircissements nouveaux par MM. Klaproth et Landresse, Paris, 1836。
[6] S. Beal, Si-Yu-KI: Buddhist Records of the Western World, Truener’s Oriental Series, London, 1884。
[7] 章巽《法显传校注》“校注说明”中所举Giles译本,出版的时间是1923年,不完全准确。大概章先生见到的是重印本。
[8] Fa-hsien and his English Translators, China Review, 1879, 1880。
[9] On Yuan Chwang’s Travels in India (A.D. 629-645), edited after author’s death by T.W. Rhys Davids and S.W. Buswell, 2 vols., London, 1904-1905, reprinted, Delhi, 1961。
[10] 北京大学周一良先生1995年曾惠赠给我Giles这部书最早的印本。周先生仙逝,遽而已经两年,睹物思人,回想先生在世时奖掖鼓励之恩,不禁重增感念!
[11] 李光廷书未见,转引自章巽《法显传校注》。丁谦书收入浙江图书馆丛书,为第二集。
[12] 商务印书馆,1934。我的印象,此书在五十年代似乎重印过。
[13] 东京:法藏馆,1935,1940。足立喜六的书的第一版,有何健民、张小柳合译的中文本,书名《法显传考证》,上海:国立编译馆,1937。
[14] 《大唐西域记の研究》,上下册,东京:法藏馆,1942;《大唐西域求法高僧传》,东京:岩波书店,1942;《唐代长安史迹の考证》,2卷,东京:东洋文库,1933,1983重印。
[15] 《评考证法显传》,收入汤用彤《往日杂稿》,中华书局,1963,第26-30页;又收入《汤用彤学术论文集》,中华书局,1983,第36-39页。
[16] 东京,雄山阁,1970。
[17]《东洋文库》一九四,东京:平凡社,1971。
[18] 现存的《赵城金藏》,绝大部分目前都收藏在北京的国家图书馆,台湾历史语言研究所收藏的赵城金藏本《法显传》不知来自何处。其来源待考。饶文后来收入其《梵学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
[19] 这个问题,在《大唐西域记校注》中其实也存在,只是情况稍好一些。
[20] H. Lüders, Das øàriputraprakaraõa: Ein Drama des A÷vaghoùa, SPAW 1911, 388-411。
[21] 估计是在美国加州Berkeley的 Numata Center for Buddhist Translation and Research出版的一套翻译性质的丛书中。但我见到的这套丛书的已出书目中,没有《法显传》。
[22] 例如郭鹏的《佛国记注释》,长春出版社,1995;吴玉贵释译的《佛国记》,高雄:佛光出版社,1996,以及袁维学的《灵鹫山:东晋高僧法显传奇》,北京:中国旅游出版社,1993。
[23] 例如桑山正进主持的关于《慧超往五天竺国传》的研究。或许他们关于《法显传》的研究著作不久就会正式出版。
[24] 书评作者薛克翘,书评发表在1993年出版的《南亚研究》上。
[25] 《南亚研究》2003年第1期,第58至60页。
[26] Max Deeg, Dharmasucher, - Reliquien - Legenden, Der älteste Bericht eines chinesischen buddhistischen Pilgermönchs über seine Reise nach Indien: Das Gaoseng-Faxian-zhuan als religionsgeschichtliche Quelle , Untersuchungen zum Text und Übersetzung des Textes, Habilitationsschrift, Würzburg, 1997, 630 S.
[27] 我自己对这方面的问题就有兴趣,也曾经尝试做过一点工作。拙文《略论大乘〈大般涅槃经〉的传译》,载《季羡林教授八十华诞纪念论文集》,南昌:江西出版社,1991,第769-787页;《跋梵文贝叶经说出世部比丘律 Abhisamàcàrikà》,《中国文化》,第10期,北京:三联书店,1994,第116-123页;《杂藏考》,《国学研究》,第2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第561-573页以及《汉语中“语法”一名最早的出处》,《汉语史学报》,第2辑,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2,第62-64页,都与法显翻译的这几种佛经有关。
入唐求法巡礼行记
Posted: 01-01-07 Mon 3:29 pm
by 蠹鱼
圓仁與唐代巡檢
黃清連*
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
68:4
1997.12
頁899-942
本文以日本入唐僧圓仁(794-864)所著一手史料《入唐求法巡
禮行記》為主,討論他在唐代中國目睹及經歷唐代巡檢的一些問題。
唐人所謂「巡檢」,有巡迴檢查、巡行視察之義。有關圓仁和唐
代巡檢的關係,在代四卷八萬字的日記中,記載極詳。本文從圓仁所
經歷的地方巡檢、帖報官府、申請公驗過所和關津勘驗等事,討論他
遭遇唐代巡檢的經過,和一些應付巡檢的具體行動。圓仁的經歷,當
然無法說明唐代巡檢的全貌。但他九年多的經歷和詳贍的記錄,填補
了唐代巡檢的許多空白,自然彌足珍貴。本文分五節,除「前言」與
「結語」外,討論的重點,主要包括第二節「圓仁所見的唐代地方巡
檢」、第三節「圓仁與帖報官府」、第四節「圓仁與申請公驗過所及
關津勘驗」。
關鍵詞:圓仁 巡檢 唐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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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所歷史語言研究所
本文曾獲黃寬重、陳弱水、柳立言、劉淑芬、盧建榮、洪金富、
管東貴、范毅軍等諸先生及二位審查人提供寶貴參 考資料及修改
建議,特此致謝。
Posted: 02-01-07 Tue 1:34 am
by 蠹鱼
一、前言
歷史是死的嗎?史料是枯燥的記錄嗎?
過去讀書時常聽人這麼說,自己多年來讀史時也曾有這種感觸。
可是,最近閱讀日本僧人圓仁所著的《入唐求法巡禮行記》(以下簡稱《入唐記》)時,卻感受到1100多年前的歷史,猶然鮮活地呈現在這部內容豐富的日記中。作者的感情並未像傳統正史刻意隱藏,他千里迢迢求法尋經的足跡,是重要的歷史地理材料;他遍歷大半個唐帝國的所見所聞,更是寶貴的政治、社會、宗教、文化和民俗的記錄。展讀這樣的作品,我們可以說:歷史不曾死,不會死,史料也不枯燥。
圓仁《入唐記》具有極高的第一手史料價值,學界早有定論。有人譽為「東洋學界至寶」,有人讚為「東方遊記中一顆璀璨的明珠」,與玄奘的《大唐西域記》、馬可波羅《東方見聞錄》(《馬可波羅行記》)並列,都是珍貴的文獻。(註1)
圓仁(794-864),僧姓壬生氏,生於日本下野國都賀縣。他幼習經典,十五歲師事日本天台宗創始人最澄(767-822)。在他入唐求法之前,已是一位高僧。(註2)唐文宗開成三年(日本仁明朝承和五年,公元838年),圓仁隨遣唐使藤原常嗣一行,歷經海上波濤,千辛萬苦地在這一年的七月二日,踏上大唐土地--揚州海陵縣白潮鎮桑田鄉東梁豐村。此後,圓仁遊歷揚州、登州、五臺山和長安等地,足跡達於現在的江蘇、山東、河北、山西、陝西、河南、安徽等七省。根據統計,圓仁行程所經過的唐朝當時州府治所20處、縣治35處,村落有名稱記錄者84處。(註3)圓仁最後因為遇上會昌法難,而於唐宣
宗大中元年(847),攜帶在各地所得的經書、章疏、詩文等返回日本。圓仁入唐時45歲,返國時55歲,公元864年示寂,享年71歲,死後賜號「慈覺大師」。(註4)
圓仁入唐,一共歷時9年7個月左右,經文宗、武宗、宣宗三朝。他在《入唐記》中,以漢文、用日記體裁寫下這段期間的重要經歷。全書共約600多則,8萬言,分4卷。此書的版本, 研究者不少,毋須贅言。(註5)過去利用此書豐富的材料進行研究者很多,最具開創之功者是岡田正之,他利用此書討論唐代宦官問題、會昌廢佛、唐與回鶻、日本、新羅關係等課題。(註6)最富盛名的是賴世和(Edwin O. Reischauer)和小野年二人。賴世和曾對此書進行詳細的英文譯註,(註7)並在《圓仁在唐的旅行》(註8)揭櫫許多引人興趣的研
究課題。小野勝年則按原書分卷對此書進行詳贍的註釋及研究,刊行《入唐求法巡禮行記研究》四鉅冊。(註9)
利用《入唐記》中所載唐代俗講、會昌廢佛等資料而討論者,不勝枚舉。(註10)最近更有人藉《入唐記》以討論唐代的新羅人、新羅坊、(註11)唐代的村落(註12)等等。
本文採用「巡檢」一詞,係依唐人及圓仁之用法。唐人所謂「巡檢」,有巡迴檢查、巡行視察之義,譬如在遣諸道按察使「巡檢」天下鹽鐵之課時,可以和「檢責」、「勾當」、「檢校」、「糾覺」等義相近;(註13)「巡檢」也有巡邏警備、檢查非違之義,包括範圍極廣,茲略舉三例:《舊唐書.李揆傳》說:「(肅宗)時京師多盜賊,有通衢殺人置溝中者,李輔國方恣橫,上請選羽林騎士五百人以備『巡檢』。」(註14)《唐會要》說:「太和四年(830)九月,比部奏:『......又當州或屬將校所由,(註15)有『巡檢非違,追捕盜賊,須行賞勸,合給程糧者......』敕旨,宜依。」(註16)《
通典》說:「大唐左右監門府置大將軍、中郎將等官。龍朔二年(662),改府為衛,大將軍各一人,所掌與隋同,將軍各二人以副之。中郎將各四人,分掌諸門,以時『巡檢』;領官屬,並隋置,大唐因之。」(註17)在《入唐記》中,圓仁經常使用「巡檢」或「檢校」等詞,來指稱上述巡邏警備、檢查非違的行動。僅管如此,唐代尚未以「巡檢」一名而命官,直到五代後梁、後唐
才出現巡檢使、都巡檢使、三城巡檢使等官。(註18)宋代有巡檢司、(註19)金代設有各種巡檢使,(註20)都是擔任巡邏警戒、檢查非違之職。明、清以至近代,都有類似職官分層負責。圓仁以一名外國請益僧身分在唐旅
行、求法尋經,他所遭遇到的「巡檢」,主要發生在海岸、港澳、關津、市集、旅店、城鎮等處。為了應付各種巡檢,經常「帖報」官府、申請「公驗」或「過所」等旅行證明文書。
二、圓仁所經歷的唐代地方巡檢
自唐文宗開成三年(838)七月二日,圓仁踏上大唐土地--揚州海陵縣白潮鎮桑田鄉東梁豐村--起,至唐宣宗大中元年(847)九月二日,圓仁乘船離開大唐國境--登州赤山浦--止,圓仁在帝國境內大約9年2個月。在這段期間內,由於帝國地方巡檢、帖報官府、及申請旅行公驗、過所等事,圓仁對唐帝國的地方及中央政府的一些巡檢措施,有著各種不同程度的接觸與瞭解。在《入唐記》中,也有著許多寶貴的記載。以下試分別敘述並略加分析。本節的討論,先自圓仁踏上大唐國境所遭遇的地方巡檢開始。
圓仁踏上大唐土地的第一個晚上,留學僧等一行,即在揚州海陸縣白潮鎮桑田鄉東梁豐村「守捉軍季賞宅停宿」。(註21)不久,又遇見揚州海陸縣淮南鎮的鎮軍及鹽官判官。(註22)鎮與守捉是唐代在邊境所設置的警備駐屯部隊,《新唐書.兵志》說:「唐初,兵之戍邊者,大曰軍,小曰守捉,曰城,曰鎮,而總之者曰道。......其軍、城、鎮、守捉皆有使。」(註23)
圓仁此後在大唐境內的旅行,與這些警備部隊的接觸,相當頻繁。例如:扺唐的第二天(838年七月三日),他們到達「海陸縣白潮鎮管內守捉軍中村」,(註24)幾天之後(七月九日),圓仁一行接受海陸鎮大使的慰問及其僚屬的例行性巡檢,《入唐記》說:「海陸鎮大使劉勉來慰問使等,贈酒餅,兼設音聲。相從官健、親事八人,其劉勉著紫朝服,當村押官亦同著紫衣。巡檢事畢,卻歸縣家。」(註25)這條資料有幾個地方值得注意:此處的「鎮大使」,小野勝年指出或為海陵縣的白潮鎮,或為如皋鎮。(註26)《新唐書.百官志》說:唐代的鎮,分上、中、下三等,各有鎮將、鎮副一人,下有倉
曹、兵曹參軍事,每鎮又有使一人,副使一人。(註27)「官健」是健兒的別名、「親事」是近侍者之義。至於「押官」,小野引《通典》卷一四八「兵」條:「每隊五十人,押官一人,隊頭一人,副二人,旗頭一人,副二人,火長五人。」又引《唐六典》卷五「兵部」條:「凡諸軍鎮,每五百人置押官一人,一千人置子總管一人,五千人置總管一人。」小野並推測,押官或許在唐代後期的藩鎮時代常駐於各個村落,擔任類似現代憲兵性質的工作。(註28)
地方的鎮、守捉及一些胥吏,對於入境及出境之行旅及其船隻等交通工具,負有檢校人員數目及裝載貨物等責任。《入唐記》開成三年七月十九日條說:「(遣唐)大使牒到來。案牒狀稱,甚漂泊船,隨便檢校於所由守捉司,其守舶水手等,依數令上向,不得缺留者。」(註29)前述海陵鎮大使劉勉在圓仁等一行入境時曾率員檢校,同樣地,他們在同年七月二十日出境時,「鎮大使劉勉駕馬來泊舫之處,馬子從者七、八人許,檢校事訖,即去。」(註30)
由於唐時「有所由制不許外國人濫入寺家」,(註31)圓仁在抵達揚州府時須要先向官府報牒(詳第三節),獲准後才能到寺院居住。因此,圓仁等在進進揚州府開元寺之前,是先宿於官店。在這裡,他們或者受到「勾當日本國使王友真來官店慰問僧等」(註32)的待遇,或者要接受「勾當日本國使王友真共相公(指淮南節度使李德裕)使人到官店,勘錄金成(日本船師佐伯金成)隨身物。」(註33)金成隨身物之所以接受使人的「勘錄」,是因為他已經「患痢,經數日」,並在勘錄次日就死亡了。但在圓仁一行獲准離開官店住進開元
寺前,地方官吏「令檢校官房。(註34)由此看來,唐代對於行旅,尤其外國人或外國僧人之檢校,是相當嚴密的。即使住進寺院,也還是要受到官方巡檢,圓仁在揚州開元寺就遇到這樣的事例:
開元寺僧貞順弘以破釜賣與商人,現有十斤,甚商人得鐵出去 ,於寺門裡,逢巡檢人,被勘捉,歸來。......即勾當並貞順具狀,請處分,官中免卻。自知揚州管人不許賣買鐵矣。(註35)
外國人如果與唐人發生各種糾紛或者違法買賣各種違禁品,當時是要受到唐律處分的。圓仁所隨遣唐使同行的人,在準備離開揚州府前就發生這樣的事:
(開成四年二月二十日)第四舶射手一人水手二人,緣強凌唐人,先日捉縛,將州著枷,未被免。......不久之間,第四舶監國信并通事,緣買敕斷色,相公交人來喚,隨使入州去。.. ....晚際,第四舶通事、知乘等被免,趍來。長〔判〕官傔從 ......等四人,為買香藥等,下船到市。為所由勘追,捨二百餘貫錢逃走,但三人來。(二月)廿一日,大使傔從......先日為買物,下船往市,所由捉縛,州裡留著,今日被免來。又第四舶射手被免放來。到江陽縣迴船堰,夜宿。(二月)廿二日,辰時,發。射手......於市買物,先日被捉,閉縛州裡。今日被放來,又不失物。不久之會,第四舶射手、水手二人被免卻來。史〔生〕......先日住市買物,所由報州,請處分,今日趍來。(註36)
圓仁這段詳細記事,主要是同行者中有人「強凌唐人」及有人「買敕斷色」,而遭到地方胥吏逮捕。「強凌唐人」的實際狀況如何,從記事人無法得知,但關於「買敕斷色」一事,小野勝年曾作詳註,(註37)略謂:「敕斷色」是指皇帝敕令禁止在對外貿易中買賣的物品,如錦、綾、羅、真珠、金、鐵、香藥等類。這類物品的交易,必須得到朝廷批准,否則就是犯法。《唐令拾遺》中的「關市令」,說明了對外貿易是受到政府嚴格管理的。(註38)《入唐記》的這段記載,生動說明了上述事實,可以說是珍貴的史料。
除了以上圓仁在揚州府地區接觸的地方警備部隊與相關執勤胥吏之外,有關唐代的地方巡檢,還須注意到一般州、縣、村、里的制度及其運作。早在圓仁抵唐不久,他就看到揚州海陵縣如皋鎮附近的郭補村(小野疑補或當作鋪)的夜防情形。圓仁停宿該村時,觀察到的情形是:「入夜多蚊,痛如針刺,極以艱辛。通夜打鼓,其國之風,有防援人,為護官物,至夜打鼓。」(註39)至於從村落至州、縣、節度使的地方巡檢體系,圓仁海州的遭遇,則提供了一個具有珍貴史料價值的完整說明。
圓仁一行離開揚州後,先取道運河北上,再由淮水入海,擬登陸山東半島。開成四年(839)三月廿九日,船舶抵達海州管內東海縣東海山東邊,入澳停住。但是,他們連日等候信風而不得,只好在四月五日登陸,於申時(約午後4時許)到達宿城村的新羅人宅暫息。這時負責「督察奸非」的村老王良即來書云:「和尚到此處,自稱新羅人,見其言語,非新羅語,亦非大唐語。見道日本國朝頁使船,泊山東候風,恐和尚是官客,從本國船上逃來。是村,不敢交官客住,請示以實,示報,莫作妄語。只今,此村有州牒,兼有押衙使下,有
三、四人,在此探候。更恐見和尚,禁捉入州。」(註40)《入唐記》接著說圓仁等人接到村正書信後,正在「思慮之會」時所發生的情形:
海州四縣都遊〔奕〕將下子巡軍中張亮、張茂等三人,帶弓箭來,問從何處來?僧等擬以實答,還恐人稱有罪過禁捉,即作方便、設謀,便虛答之:「僧等實是本國船上來,緣病暫下船。夜宿,不覺船發。雇人到此,請差使人送去。」云云。爰軍中等的然事由,便將僧等,往村長王良家。任軍中請,具錄留卻之由與抽衙。僧等便作狀交報,甚狀稱:「...(略)...」爰子巡軍中等,更加別狀,遣報押衙都遊奕所。(註41)
接著,圓仁等一行接受一連好幾天的檢查、盤問,甚至宿城村的頂頭上司東海縣的縣令、海州刺史也都親自接見、詢問。《入唐記》對於這段經過記載極為詳細,茲摘錄其中有關部份如下:
(四月)六日,天晴,縣家都使來請狀,依昨樣,作狀與之。子巡將等差夫二人,遣泊船處,令看彼船發未。但緣使者遲來,不可得發去......晚頭,縣都使來云:「余今日且行,明日......待和尚來......」語了即去。少時,押衙差州司衙官李順,把狀走來,其狀稱:「彼九隻船發未?專到那島裡看定虛實,星夜交人報來者。」子巡張亮據看船使說,便作船已發、並不見之狀。差人報示於押衙所。七日,卯時,子巡軍中張亮等二人,雇夫令荷隨身物,將僧等去。......巳時,到縣家都使宅齋...未時,到興國寺...押衙在此,使入寺相看,具陳事由。抽衙官位姓名:海州押衙兼左二將十將四縣都遊奕使勾當蕃客朝議郎試左金吾衛張實。啜之後,便向縣家去......晚頭到縣,到押司錄事王岸家宿......。八日,早朝,喫粥之後,押衙入縣,少時歸來。縣令通直郎守令李夷甫、縣丞登仕郎前試太常寺奉禮郎攝丞崔君原、主簿將仕郎守主簿李登、縣尉文林郎尉花達、捕賊官文林郎尉陸僚等,相隨押衙來看,並僧等語話。......押衙與僧等齋後出王錄事宅,向舶處。......僧等且欲上舶,押衙不肯......僧等三人相隨押衙入州去......至刺史前,著椅子,令坐,問拋卻之由,令押衙申。刺史姓顏名措,粗解佛教......刺史顏大夫差一軍將,相送僧等三人及行者,暫住海龍王廟。......僧等為求佛法,起謀數度,未遂斯意。臨歸國時,苦設留卻之謀,事亦不應,遂彼探覓也,左右畫議,不可得留,官家嚴檢,不免一介......(註42)
引文中的最末一段,是圓仁對整個事件的感觸。圓仁對於唐代地方巡檢執行過程中官吏的執法態度,一定是印象深刻,所謂「官家嚴檢,不免一介」,是在經過多日層層檢查之後,所發出的歎息。此後,圓仁一行再經過幾天等候信風,才於四月十三日離開東海縣向東轉北而行。
以上所述圓仁在海州東海縣宿城村到縣衙、州衙的經歷有二點值得說明:
第一,圓仁一行扺達宿城村不久,村老王良立即修書來問,書中不僅透露著他所獲得的情報相當正確,並說明有三、四名押衙使下的胥吏在該村探候。按:唐開元二十五年戶令規定,有關鄉里鄰保坊村的組織及職責為:「諸戶以百戶為里,五里為鄉,四家為鄰,五家為保。每里置正一人(若山谷阻險、地遠人稀之處,聽隨便量置)」,掌按比戶口,課植農桑,檢察非違,催驅賦役。在邑居者為坊,別置正一人,掌坊門管錀,督察奸非,並免其課役。在田野者為村,村別置村正一人,其村滿百家增置一人,掌同坊正。其村居如不滿十家者
,隸入大村,不得別置村正。」(註43)《入唐記》此處所稱「村老」、「村長」,與「村正同義。(註44)村正既有「督察奸非」之責,則王良所獲圓仁一行的情報,可能來自於鄰保的迅速相告,因為唐代的戶令有這樣的規定:「諸戶皆以鄰聚相保,以相檢察,勿造非違。如有遠客,來過止宿,及保內之人,有所行詣,並語同保知。」(註45)圓仁不但是遠客,更是外國朝貢使「官客」,王良在圓仁等抵達不久立即得知消息,並不足異。《入唐記》還記載說:圓仁等一行,在開成四年(839)四月廿六日抵達登州牟平縣乳山西浦,為了補給及留宿問題,而與邵村「勾當」王訓有所來往。同年「五月一日,
遣買過海糧於『村勾當』王訓之家,兼問留住此村之事。王訓等云:『如要往者,我專勾當......』。」(註46)「村勾當」即村正,(註47)買糧、住宿問題要由村正負責勾當,實可補充傳統史籍之記載。
第二,王良書中所說有三、四名押衙使下的胥吏在該村探候一事,及前項引文中所稱子巡將、都遊奕使等官,牽涉到州縣的巡檢系統。按:押衙,本應書作押牙,胡三省謂:「後世軍中遂置牙門將,又有牙兵,典總此名者以『押牙』為名,至於官府,早晚軍吏兩謁,亦名為衙。」(註48)又謂:「押牙者,盡管節度使牙內之事。行官,主將命往來京師及鄰道及巡內郡縣。」(註49)小野勝年對此一從節度使至州縣皆設置的屬官,定義為具有現代憲兵性格及警察職務性質之武官,在其擔任武職時,往往兼有都遊奕使之銜。(註50)唯鄙意以為:若其在州縣擔任職役時,往往也兼具文官身分。引文中最具體的例子,是圓仁列舉了張實的全部官銜:「海州押衙兼左二將十將四縣都遊奕使勾當蕃客朝議郎試左金吾衛」。其中,「兼左二將十將四縣都遊奕使」及「試左金吾
衛」是兼任武職;「勾當蕃客」是兼任職事,負責與外國人接觸、交涉及取締等事:(註51)而「朝議郎」,則在開元以後為品階正六品上的文職散官官階。(註52)至於「遊奕使」、「子將」等官,胡三省曾謂:「遊奕使,領遊兵以巡奕者也......杜佑曰:遊奕,於軍中選驍勇諳山川、泉井者充,日夕邏候於亭之外,捉生問事;其副使、子將,並久軍行人,取善射人。」(註53)因此,遊奕使及其屬官子將所執行的任務是在於「巡奕」、「日夕邏候」和「捉生問事」等。
上引《入唐記》的記載,是這種活動具體而細緻的說明之一例。此外,如開成四年(839)四月二十四日,圓仁等人的船舶在登州牟平縣邵村浦海邊下碇時,也從船上看到「騎馬人來於北岸,(圓仁等)從舶上差新羅譯語道玄令迎。道玄卻來云:『來者是押衙之判官,在于當縣。聞道本國使船泊此,日久,所以來擬相看。』」(註54)後來,登州押衙更曾在同年五月十四、十五日兩度親自上船,「問舶上之人數」、「官人具錄其數,帖報州家。」(註55)這也可以說明,唐代巡檢並非徒具虛文,其執行的程度,甚至可說是相當嚴格的。
三、圓仁與帖報官府
圓仁在大唐境內的旅行,與唐代巡檢最頻繁的接觸,除了地方巡檢之外,就是在帖報官府與申請稱為「公驗」與「過所」的旅行證明書、以及在離開五台山進入長安途中所經過的關津等場合了。學界過去的相關研究,集中在《入唐記》所載之外的公驗、過所實物的討論,主要的原因是由於傳世的公驗與過所文書寶物,只有日本入唐僧最澄(767-822)與圓珍(814-891)所遺留,及敦煌吐魯番所出土。因此,從本世紀30年代初內藤虎次郎發其端,(註56)直至最近的研究,注意的集點多半在於探討公驗與過所文書的內容、形式、簽署及勘驗流程、相關法令規定,以及文書中所反映的社會經濟問題等等。(
註57)《入唐記》中公驗、過所的記錄,相形之下,並未受到太多的重視。實際上,圓仁在唐旅行過程中,帖報官府與申請公驗、過所、關津勘驗等事,仍有許多值得再加探討的問題。以下試以前人研究成果為基礎,略加討論。
唐代的巡檢,除了上節所述對於行旅的各種檢查之外,《入唐記》中屢見圓仁等人在各個官府所在地「帖報」官府,亦即送交「文條」、「狀」、「帖」、「牒」、「行歷」等,申請或繳驗「公驗」或「過所」。但是,「帖報」官府,其目的為何?是不是僅僅為了獲得公驗或過所?還是避免觸犯唐朝律法或規定?到底行旅必須在哪些官府進行這些帖報程序?如何獲得公驗、過所?《入唐記》中有豐富的資料。
先看《入唐記》中有關為了尋求公驗、過所為主要目的以為、但仍與巡檢有關的「帖報」記載。茲略按時間先後,依事列舉並分析如下:
開成三年七月二日,圓仁一行抵達東梁豐村,當晚就差使節團中的一名判官長和一名錄事「令向(淮南鎮)鎮家,兼送文條(小野本以意改為文牒)。(註58)這是日本使節團甫抵大唐國境,而依法遞交文牒,即日本方面的公文書。
開成三年十月五日,遣唐使已發赴長安,圓仁等人仍留在揚州。十月十九日,「為令惟正、惟曉受戒,牒報判官、錄事。大唐大和(小野疑當作元和)二年以來,為諸州多有密與受戒,下符諸州,不許百姓剃髮為僧......因茲,請報所由,取處分也。」(註59)但在「(同年)十二月二日,本國(指日本)留後官為令惟正等受戒,更帖相公。雖先帖送所由,而勾當王友真路間失卻,仍令更帖送。」(註60)到了同月十八日,「勾當王友真來云:『......又沙彌等受戒之事,相公不許。比年有敕云:「不令受戒」,非敕許,未可允許』云
云。」(註61)
圓仁一行在開成四年四月五日抵達宿城村,遇到海州的子巡將的巡檢,已見上節。但值得注意的是,他們為了「任軍中請,具錄留卻之由與押衙,僧等便作『狀』交報」。很清楚地,此狀的目的在於說明留住村中的理由,它的內容是什麼呢?《入唐記》詳細記載如下:
日本國朝頁使九箇船,泊東海山東島裡候風。此僧(圓仁自稱)緣腹病兼患腳氣,以當月三日下船,傔從僧二人、行者一人,相隨下船,尋水登山裡,日夜將裡,未及平損。朝頁使船為有信風。昨夜〔發去。〕早朝到船處,覓之不見矣。留卻絕岸,惆悵之際,載炭船一隻來,有十人在,具問事由,便教村里。僧等強雇一人,從山裡來到宿城村。所將隨身物:被、衣服、缽盂、銅鋺、文書、澡瓶,及錢七百餘、笠子等。如今擬往本國船處駕船歸國,請差使人送。(註62)
事實上,由藤原常嗣所率領的朝貢使節已在同一天和圓仁等四人暫行分開,圓仁在狀中說要尋找「本國船處駕船歸國」,只是為了掩飾他和三名從者脫離使節團,恐被視為「從本國船上逃來」的使宜說辭。小野勝年也指出:依據嚴格的唐朝律法,圓仁等四人不能脫隊單獨行動。因此,從唐政府的角度看,他們可以被視為是非法進入國境。(註63)不論如何,圓仁狀中除了說明留在宿城村的理由外,還列舉了隨從人數、隨身物品及欲往何處等,這是值得留意的。此狀在遞交子巡軍將轉呈押衙後,第二天(四月六日),「縣家(東海縣)都
使來請狀,依昨樣作狀與之。」(註64)
開成四年四月十三日,圓仁等人船舶離開東海縣往北而行,十七日抵達海邊下碇,他們從二名唐人口中才得知身在「登州牟平縣唐陽〔小野疑或脫「鄉」一字〕陶村之南邊,去縣六十里,去州三百里......便作帖,報州縣。」(註65)圓仁等人在該地未遇巡檢之人,為何要主動作帖報州縣?賴世和英譯本謂係「作帖通州縣〔稱吾等業已抵達〕」。(註66)按:此說應可成立,其動機當與圓仁等在東梁豐村情形類似(見本節前引「兼送文條」)。二天之後(四月十九日),圓仁一行船抵邵村浦,到了同月廿四日才遇到巡檢之人,廿六日停
泊於乳山西浦,在這兩個地方都經過一番巡檢。
圓仁一行於開成四年六月七日抵達登州文登縣青寧鄉赤山村,七月中旬即與日本使節團完全脫離、分別行動。圓仁及其隨從一共四人,住在該村的赤山法花院,這是由新羅人所建的寺院。到了七月廿八日「縣使竇文至等兩人將縣帖來」,該帖主旨在於責問青寧鄉為何違反巡檢的有關規定,圓仁等人和赤山院主僧也因而作帖回報。《入唐記》詳細登錄這三件帖狀的全文,由於這三件文書與唐代巡檢規定有直接關係,茲具錄第一件縣帖全文及摘錄圓仁及赤
山院之部份狀文如下:(註67)
縣 帖青寧鄉
得板頭竇文至狀報:日本國船上拋卻三人。
右檢案內:得前件板頭狀報,其船今月十五日發訖,拋卻三人,見在赤山新羅寺院。其報如前者。依檢,前件人既船上拋卻,即合村保板頭當日狀報,何得經今十五日然始狀報?又不見拋卻人姓名兼有何行李衣物?並勘赤山寺院綱維、知事僧等,有外國人在,都不申報。事須帖鄉,專老人勘事由。限帖到當 日,具分狀狀上。如勘到一事不同及妄有拒注,並進上勘責。如違限、勘事不子細,元勘事人必重科決者。
開成四年七月廿四日
典王佐 帖
主簿判尉胡君直
攝令戚宣員
求法僧等便作狀,報留卻之由。其狀如左:
日本國僧一人、從小師二人、行者一人,留在山院事由。右僧等......卻巡聖國,尋師求法。緣朝貢使早歸......遂住此山院。已後便擬巡禮名山,訪古修行。但隨身物鐵缽一口、銅鋎二具、銅瓶一口、文書廿餘卷、遮寒衣裳等,更無別物。今蒙縣司勘問,具事由如前。牒件狀如前。謹牒。
開成四年七月廿日
日本國僧圓仁狀帖
從僧惟正、僧惟曉、行者丁雄萬奉帖
青寧鄉赤山院狀上。
勘日本國僧人船上不歸事由等狀。
右日本國僧......計四人。口云:「......擬次尋名山聖跡,巡禮諸方。緣時熱,且在山院。避熱待時涼,即便行。」遂不早縣司狀。惟悉察,其僧等緣身衣缽,更無別物。如通狀後,不予細,法清等虛巡之過。謹具狀上。事由如前。
開成四年七月 日
院主僧法清狀
從文登縣帖責問青寧鄉的內容,可以得知當時巡檢的幾點規定:
(1)外國使團成員不得單獨行動,否則即為非法,發現這類非法的村保等人應立即向上級狀報。(2)狀文中應包含非法入境或滯留者的姓名及隨身物品。(3)唐時「有所由制不許外國人濫入寺家」,已見上節,因此,縣帖責問赤山院統轄僧眾的綱維等人,應即申報。(4)狀報或申報內容必須確實,如有虛報、經查不實者則重罰。(5)縣帖是一份正式公驗,必須經過該縣的典史、主簿及縣令等人的簽署,方才生效。從圓仁及赤山院的帖報看,居留者的人數、姓名、事由及隨身物品,是申報的主要內容。
不過,文登縣對於這件事的調查,並未因圓仁及赤山院的回帖而結束。到了九月三日,縣使送來了一件署於八月十三日的縣帖給青寧鄉,判云:「恐後州司,要有追勘狀,請帖海口所由及當村板頭並赤山院綱維等,須常知存亡。」同樣要求嚴密監控圓仁等人行蹤的縣帖,在第二天(八月十四日)也送達海口所由,當村板頭、赤山院等處,但到了九月初,文登縣典史卻發出一件牒文,指出:「尋問本鄉里正稱,村正譚亶拋卻帖,至今都無狀報。其譚亶見在伏請處分。」圓仁因此再帖報縣府,說明「今蒙帖,勘東西存亡」,因而「謹具事由,狀上如前」。(註68)村正譚亶受到何種處分,並不清楚。但從縣府「恐後州司,要有追勘狀」,並對整個事件鍥而不舍地嚴密追蹤來說,唐代地方政府的行政效率及巡檢工作的執行程度,約略可見。
圓仁一行四人在赤山院住了九個多月,於開成五年(840)二月十九日離開該地,轉往五臺山朝聖。三月二日,抵達登州都督府蓬萊縣城西南的開元寺宿。這地該地的巡邏,即「城南地界所由喬汶來請『行由』,仍書『行歷』與之」。所謂「行歷」,是由旅行當事者書明行由(旅行事由及經過)、再主動地(如本節前文所論)或被動地(如本條所述)帖報官府的文書,與下文所要討論的「公驗」或申請「公驗」的帖或牒文,在性質上和文書寫作的目的上,有所不同。《入唐記》詳細登錄了這件行歷:(註69)
日本國求法僧圓仁、弟子惟正、惟曉、行者丁雄萬。
右圓仁等日本國承和五年(838)四月十三日,隨朝貢使乘船,離本國界。大唐開成三年(838)七月二日,到揚州海陵縣白潮鎮。八月廿八日,到揚州,寄住開元寺。開成四年二月廿一日,從揚州上船發,六月七日,到文登縣青〔寧〕鄉,寄住赤山新羅院,過一冬。今年二月十九日從赤山院發,今月二日黃昏,到此開元寺宿。謹具事由如前。
開成五年三月二日
日本國求法僧圓仁狀
這件「行歷」清楚說明了旅行當事者的姓名、從何處來、經過何處等資料。這些資料,是各地負責巡檢的所由,在行旅抵達該地時,就應該加以掌握的。文書的內容,與上引圓仁為了「報留卻之由」而帖報文登縣的狀帖比較,有所不同。
四、圓仁與申請公驗過所及關津勘驗
前文指出,有關唐代公驗、過所的討論,學界已取得相當豐碩的研究成果。為了避免重覆,本文以下的討論,除先舉出數條前人屢加徵引的重要法令規定外,著重在圓仁基於求法尋經的旅需要,在各地申請公驗、過的遭遇,與在各個關津所面臨的巡檢。
唐代所謂「過所」,指由官方所發給的通行證明;所謂「公驗」,廣義是泛指由官府發給、經過官吏簽署和鈐印的證件,狹義是指通行證明。過所是公驗的一種,因此,過所和公驗有時可以互稱。(註70)按照唐代法令規定,凡是通過天下諸門和關津的人,除持有公驗等證明文件者外,都必須持有過所。《唐六典》卷六〈尚書省刑部司門〉條說:
司門郎中、員外郎掌天下諸門及關出入往來之籍賦,而審其政。凡關二十有六,而為上、中、下之差。京城四面關有驛道者為上關,餘關有驛道及四面關無驛道者為中關,他皆為下關焉 。所以限中外,隔華夷,設險作固,閑邪正暴者也。凡關呵而不征,司貨賄之出入。其犯禁者,舉其貨,罰其人。(原註:古書帛為繻,刻木為契,二物通謂之傳。傳,如今過所。)凡度關者,先經本部本司請過所,在京,則省給之;在外,州給之。雖非所部,有來文者,所在給之。(原註:若私度關及越度,至越所而不度,不應度關而給過所,若冒名請過所與人及不應受而受者,若家人相冒及所司無故稽留,若領人、兵度關而別人妄隨之,若齎禁物私度及越度緣邊關,其罪各有差。)(註71)
《唐六典》卷三十〈三府督護州縣官吏.鎮戍嶽瀆關津官吏〉條又說:
關令掌禁末遊,伺姦慝。凡行車馬出入往來,必據過所以勘之 。......津吏掌橋船之事。(註72)
唐代法律嚴格規範州、鎮、戍、關津等的門禁,凡是私度、私越者,都可能受到嚴厲處分。例如《唐律疏議.衛禁律.越州鎮戍等城垣》條說:「諸越州、鎮、戍城及武庫垣,徒一年;縣城,杖九十(皆謂有門禁者)。......(《疏議》曰:諸州及鎮、戍之所,各自有城......縱無城垣,籬柵亦是。......又依《監門式》:京城每夕分街立鋪,持更行夜。鼓聲絕,則禁人行;曉鼓聲動,即聽行。若公使齎文牒者,聽。其有婚嫁者,亦聽。注云:『須得縣牒,喪、病須相告赴,求訪醫藥,齎本坊文牒者,亦聽。』)」(註73)《唐律疏議.衛禁律.私度及越度關》條說:「諸私度關者,徒一年。越度者,加一等(不由門為越)。(《疏議》曰:水陸等關,兩處各有門禁,行人來往皆有公文,謂驛使驗符券,傳送據遞牒,軍防、丁夫有總曆,自餘各請過所而度。若無公文,私從關門過,合徒一年。)」(註74)
由於刑法上對於私度、私越的處分相當嚴厲,主管官吏判給、審查過所、公驗、縣牒等公文,因而比較慎當、嚴格,是可以理解的。圓仁等人為了通過各地巡檢,當然必須向官府申請公驗或過所,《入唐記》中有不少記載。
1、申請前往台州公驗
圓仁等人第1次向唐政府申請公驗、過所的目的地是台州國清寺。此寺是智顗(538-597)所創,隋開皇十八年(598)楊廣承其遺意建成。在圓仁抵唐以前,日本天台宗的創始人最澄、義真曾在此巡禮、受戒,素為圓仁所屬的日本天台宗視為發源地。(註75)因此,當圓仁等人剛剛抵達揚州不久,就向揚州府衙申請南下到台州請益。但如前文所述,唐代府州縣主管官吏判給、審查過所、公驗、縣牒等公文相當慎重、嚴格。圓仁巡禮台州之行,不但經過繁複審查,拖延了相當時日,最後也無法成行。
《入唐記》說:開成三年八月一日,「留學、請益兩僧,出牒於使衙,請向台州國清寺。」(註76)同月三日,「請令請益僧等向台州之狀,使牒達揚府了。」(註77)但可能由於牒狀內容不夠清楚,揚府在八月四日送來一件答覆兼提出質問的「覆問書」,說:「還學僧圓仁、沙彌惟正、惟曉、水手丁雄萬,右請往台州國清寺尋師,便住台州,為復(唐人口語,意即『是不是』、『還是』)從台州卻來,赴上都去......」圓仁立即提出「答書」說:「還學僧圓仁,右請往台州國清寺尋師決疑,若彼州無師,更赴上都,兼經過諸州......。」(註78)到了十日,勾當日本國使王友真「來道:『相公(指揚州都督李德裕)奏上既了,須待敕來,可發赴台州去。』大使(指日本遣唐大使)更留學僧暫住揚府,請益僧不待敕符,且令向台州之狀,牒送相公。二、三日後,相公牒報稱:『不許且發,待報符,可定進止。』(註79)過了一個月,九月十三日,圓仁「聞相公奏狀之報符,來揚府,未得子細。」(註80)九月十六日,遣唐使的一位判官帶來消息說:「得相公牒稱:『請益法師可向台州之狀,大使入京奏聞,得報符時,即許請益僧等發赴台州者』。」但圓仁等人這時仍「未得牒案」。(註81)到了廿日,圓仁等「寫得相公牒狀,稱:『日
本國朝貢使數內僧圓仁等七人,請往台州國清寺尋師。右奉詔朝貢使來京,僧等發赴台州,未入可允許。須待本國表章到,令發赴者。』委曲在牒文。」(註82)廿九日,日本朝貢使準備到長安,行前向圓仁說他得到李德裕的牒文稱:「入京之後,聞奏得敕牒,方令向台州者」。並說:「昨日得相公報稱,此事別奏上前了,計明後日,令得報帖。若蒙敕詔,早令發赴者。」(註83)圓仁等人在十月三日為遣唐使送別,使節團判官告訴圓仁,希望「得兩僧情願之狀,將到京都聞奏,早令得符者。」於是,圓仁在次日「造情願狀,贈判官所。」(註84)遣唐使一行35人在十月五日出發,圓仁等人留在揚州開元寺,靜候回音。過了二個半月,圓仁才在十二月十八日從王友真處得知消息:「大使等以今月三日,到京都了。近日相隨大使入京,勾當書帖,奉達州衙。」(註85)開成四年一月十七日,「(揚州隨軍大夫)沈弁來,助憂遲發,(圓仁等)使問:『殊蒙相公牒,得往台州否?』沈弁書答云:『弁諮問相公,前後三四度,諮說:『本國(日本)和尚往台州,擬一文牒,不審得否?』相公所說,揚州文牒出到浙西道及浙東道,不得一事(唐人口語,指不在同一個管轄系統內),須得聞奏。敕下即得,餘不得。又相公所管八州,以相公牒,便得往還。其潤州、台州,別有相公,各有管領,彼此守職不相交。恐若非敕詔,無以順行矣。」(註86)因此,圓仁等人想要前往台州,非有敕詔不可。到了二月八日,圓仁得到使團判官同年閏正月十三日的書札,稱「大使到見天子之日,殊重面陳,亦不蒙許。仍深憂悵者。」(註87)顯然,遣唐大使在謁見唐文宗時,反復陳請准許圓仁等人至天台山巡禮聖跡,並未能得到滿意的結果。接著,圓仁等人就離開揚州北上,並在二月廿四日抵達楚州城,請益僧、留學僧等見到遣唐大使一行,才進一步知道詳情:
大使宣云:「到京之日,即奏請益僧往台州之事;雇九箇船,且令修之事。禮賓使云:『未對見之前,諸事不得奏聞。』再三催勸上奏,但許雇船修理,不許遣台州。蒙敕報稱:『使者等歸國之日近,自揚州至台州,路程遙遠,僧到彼,求歸期,計不得逢使等解纜之日,何以可得還歸本國?仍不許向台州。
但其留學僧一人許向台州。......』對見之日,復奏,敕全不許。後復重奏,遂不被許。此愧悵者。」(註88)
據此,唐文宗僅准許留學僧前往台州,而請益僧圓仁等則被排除在外。當時日本使團中的留學僧是圓載。《入唐記》也記載這件事,為整個申請案件畫下不完美的句點:
(二月二十六日)從揚州有牒,牒楚州並勾當王友真及日本國朝貢使。案其狀稱:「留學圓載、沙彌仁好、傔從始滿,朝貢使奏請,往台州學問。奉敕宜依所請。件圓載等牒,請往楚州別朝貢使,卻迴到揚州,便往台州。奉相公判,准狀者。.... ..州宜准狀者。」(註89)
自開成三年八月一日開始向揚州都督府申請公驗,中間經過許多波折,至開成四年二月二十六日,圓仁得知申請巡禮台州之事已完全絕望止,共計8個月又20多日,幾乎是圓仁滯留揚州的絕大部份時間。
2、申請前往五臺山公驗
圓仁等人第2次向唐政府申請公驗、過所的目的地是五臺山,申請的地點是在登州文登縣青寧鄉赤山村法花院。圓仁從開成四年(839)六月七日抵達新羅法花院,至開成五年(840)二月十九日離開,共計9個多月。期間除第三節討論過圓仁在該地所面臨的巡檢及呈報「行歷」等事外,與唐代巡檢最密切的接觸,就是申請前往五臺山的公驗了。
開成四年九月廿六日,圓仁向管轄法花院的僧官呈牒,請該寺帖報州縣,給予公驗。《入唐記》收錄圓仁申請牒文,但在該件牒文之前,附錄一件掌管全國僧尼簿籍、發行度牒的祠部(屬尚書省禮部),(註90)在元和二年(807)發牒給新羅僧法清的牒文,這件牒文規定所有僧人「今欲往諸山巡禮及尋醫療疾,恐所在關戍、城門、街鋪、村坊佛堂、山林蘭若、州縣寺若等,不練行由(唐代公文中習用語,意謂:不熟悉此事的前後狀況),請給公驗者。付庫檢,得報敕內名同者。謹檢格,僧尼有能行頭陀者,到州縣寺舍,任安置將理,不得所由恐動者。」(註91)按照這項牒文規定,僧尼和一般百姓一
樣,在通過關戍等地時,必須攜帶公驗或過所,以備巡檢。圓仁為了要到五臺山巡禮,因而向法花院呈牒,申請公驗:
日本國求法僧等 牒 當寺
僧圓仁、從僧惟正、惟曉 行者丁雄萬請寺帖報州縣給與隨緣頭陀公驗
牒:僧等......志樂巡禮,見說臺山等諸處,法教之根源.... ..今欲往赴諸處,以遂舊情。恐在道路,不練行由。......伏望當寺准當國格例,帖報州縣,請給公驗。......不任思誠之至。具狀如前。牒件狀如前。
謹牒
開成四年九月廿六日 日本國延曆寺求法僧〔圓仁〕(註92)
圓仁等人一面在法花院參加新羅僧眾講經禮懺,一面等候消息。但過了將近4個月,過了農曆年,也參加過了多次法會之後,仍無動靜。只好在開成五年正月十九日,當他覺得「歲陰推遷,春景漸暖」時,就向法花院催促,「伏請處分」。(註93)第二天(廿日),「當院綱維更作一狀,差惟正及院家使,報當州軍事押衙張詠宅去。求法僧(圓仁自稱)別作一狀,同送押衙。其狀如
左:『......圓仁欽慕釋教,淹留唐境。今欲往赴諸方,尋訪聖跡。......謹遣弟子僧惟正,奉狀代身......』。」(註94)圓仁的催促,得到押衙張詠(《入唐記》開成五年二月十九日條又作「勾當新羅使」,他極有可能是新羅人)(註95)迅速而善意的回應:「廿一日,得押衙報稱:『明日差使報登縣,取得帖報,專使馳報於赤山院,留心相待者。』」(註96)又過了幾天,「廿七日,晚頭,得押衙報,稱:『昨已具高意,報當縣。宰君返報來云:「以申州,候十數日間,州司有處分,方可東西(謂自由行動)者。」』」(註97)但圓
仁擔心遠赴五臺山,迢迢千里,恐「空過行節,當入熱時」,因而再於二月一日修狀催促張押衙,希望他「重加催勸,早賜處分」。張詠也立即加以安慰並回報說:「更差使申懇,計不久即來。且願客無至憂屑。座主自到弊管止泊時,多少人終日區區者。」(註98)過了半個月,圓仁在二月十五日遇見張詠,張氏熱心地對他說:「西行之事,小人尋時差人上州,別取處分。三、五日留心相待。如要懇急,此即專令所由奉送至縣,邐迤向前,亦得十五日。」(註99)二月十九日,「齋後,出赤山新羅院入縣。院主僧法清相送到勾當新羅使張押衙宅。押衙相見云:『適來得縣牒,擬差人報去。和上〔和尚〕自來
赴到此。誠知行李,甚有感應,深以相慶。』便見縣牒。」(註100)這件縣牒,是二月十日文登縣給勾當新羅押衙所張押衙的公驗,《入唐記》加以抄錄,上面還特別註明「蹋縣印三處」,並有典史及主簿的名字。全件的內容在說明圓仁等人申請公驗,經過勾當新羅押衙所轉呈至文登縣衙,文登縣衙雖然已經「奉帖:『准狀,放去者』」,但因「未有准帖」,即尚未得登州府衙的正式公驗,因此這件縣牒請張押衙繼續料理該事。(註101)
申請前往五臺山公驗的事情,總自有了具體眉目。在圓仁看到縣牒的次日,「廿日,押衙牒付圓仁等送縣司,令出公驗。兼差所由李明才相送入縣。便辭別押衙,及共赤山院主僧法清等相別了。...向北行...夜到文登縣...」(註102)第二天(廿一日),「李明才早朝入縣。衙時過,押衙牒:『長官未判,未得公驗。』(註103)「廿二日...緣長官清假不出,未得公驗。」(註104)到了廿四日,圓仁終於如願,「早朝,得縣公驗,牒文如別。所由李明才勾當公驗畢,歸張押衙所。」(註105)《入唐記》特別將這件花費將近5個月,經過重重審查才由登州都督府衙核發下來的公驗全文,登錄如下:(註106)
登州都督府 文登縣牒
日本國客僧圓仁等肆人僧圓仁、弟子僧惟正、惟曉、行者丁雄萬,並隨身衣缽等牒:檢案內,得前件贈狀:「去開成四年六月,因隨國朝貢船,到文登縣青寧鄉赤山新羅院寄住。今蒙放任東西。今欲往諸處巡禮,恐所在州縣、關津、口鋪、路次不練行由,伏乞贈公驗為憑,請處分者。」依檢:前客僧未有准狀給公驗,請處者 。准前狀,給公驗為憑者。謹牒
開成五年二月廿三日 典 王佐 牒
主簿判尉胡君直
圓仁在得公驗的第二天(二月廿五日),就離開住了九個多月的文登縣,前往五臺山巡禮。他使用了兩個多月的時間,途經登州、青州、貝州、趙州、鎮州、於開成五年(840)四月二十八日抵達五臺。但值得注意的是,《入唐記》也記載了一些各地對圓仁所得公驗的核對、檢查情形,這是唐代巡檢實際運作過程中極其珍貴的一些史料。圓仁一行在三月五日經過登州都督府城下的蓬萊縣時,再「奉狀謝使君給糧,別狀請公驗」,《入唐記》在該條下附錄署於三月五日的謝狀和三月三日的請公驗狀。由於圓仁前此所得公驗是由登州都督府核發,因此圓仁遂「蒙使君報云:『本司檢過』」(註107)換言之,這一次的請公驗,是在路過蓬萊縣城時請求核對、勾檢原始的公驗文書而已。因為蓬萊縣衙與登州都督府同在一城,圓仁在三月八日,又「修狀上刺史,兼催公驗。」該狀說「先有狀,惱亂使君,公驗伏請處分。」(註108)同樣也是請求登州府勘驗原始的公驗文書。到了十一日,「得州牒兩道......把牒入州,謝刺史,兼辭。」(註109)
圓仁等人離開登州府境,經過萊州,《入唐記》未見勘驗公驗的事。但再向西行至青州府城時,又見勘驗記載。圓仁一行在三月廿一日,抵達青州府龍興寺宿,「寺家具錄來由報州」。(註110)「廿二日,朝衙入州,見錄事、司法。次到尚書押兩蕃使(指帶尚書銜的淄青節度使兼押新羅渤海兩蕃使)衙前,擬通入州牒。緣遲來,尚書入毬場,不得參見。卻到登州知後院(即登州府駐青州的辦事處)。送登州文牒壹道。晚衙時入州,到使衙門,令劉都使通登州牒。都使出來傳語,喚入使宅。尚書傳語云:『且歸寺院,續有處分』。」(註111)由於從登州到青州540里內,三、四年來面臨嚴重蝗災與缺糧的問題,圓仁在三月廿五日,除了「為請公驗,更修狀尚書」外,也迫於「飢情難忍」,而在同日修狀進呈節度副使,請施齋糧。(註112)到了廿
七日,圓仁「遣惟正入本典院(即處理本案的下層單位)探公驗事。本案報云:『已有處分,給與公驗。一頭給公驗,一頭聞奉。待後日朝衙,尚書押名、押印了,使送到。』云云。」(註113)3天後,圓仁到一位蕭處士的宅裡午餐,「使聞:節度使錄求法僧等來由,聞奏天子訖。」(註114)接著,圓仁在四月一日得到公驗,並在二日辭別一些官員,三日平明,離開青州府城。最後在四月廿八日,抵達五臺。
3、關津勘驗
圓仁在五臺山各處瞻禮,至開成五年(840)七月六日下山,共計停留約50天。然後,再用大約一個半月的時間,取道忻州、太原府、汾州、晉州、蒲州、同州等地,而於同年八月廿二日抵達長安城。在這段期間內,《入唐記》沒有記載申請公驗或州縣衙門勘驗公驗的事,但卻有3條資料,特別記載了從汾州至長安途中關津勘驗的經過。首先,是在八月四日,當圓仁一行通過汾州靈石縣,沿汾河南行20里,「到陰地關,關司勘出」。(註115)這是把守水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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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例如:美國學者賴世和 (Edwin O. Reischauer)、日本學者塚本善隆、大陸學者顧承甫、何泉達及白化文等,皆有類似說法。見:Edwin O. Reischauer,Ennin's Travels inbT'angcChina(New York: The Ronald Press, 1995),頁1-13;小野勝年,《入唐求法巡禮行記研究》(以下簡稱「小野本」),第一卷(京都:法藏館,1964原刊、1989再版),塚本善隆「序」;圓仁著、顧仁甫、何泉達點校,《入唐求法巡禮行記》(以下簡稱「顧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前言」;圓仁著、白化文、李鼎霞、許德楠校註,《入唐求法巡禮行記校註》(以下簡稱「白本」;石家莊:花山文藝出版社,1992,「前言」)。
註2.有關圓仁生平及入唐以前事蹟,參見佐伯有清,《圓仁》(東京:吉川弘文館,1989、1994),頁1-54。
註3.齊濤,《魏晉隋唐鄉材社會研究》(濟南:山東人民出版社,1995),頁69-71。又見《入唐記》,顧本,「前言」。
註4.有關圓仁入唐事蹟及返國後顯揚佛法、示寂等事,參見佐伯有清,《圓仁》,頁55-262。
註5.參見小野勝年,《入唐求法巡禮行記研究》,第一卷(京都:法藏館,1964原刊、1989再版),「序說--慈覺大師入唐巡禮」;圓仁著、顧承泉、何泉達點校,《入唐求法巡禮行記》,「前言」;圓仁著、白化文、李鼎霞、許德楠校註,《入唐求法巡禮行記校註》,「前言」。
註6.岡田正之生前最後完成的有關圓仁《入唐記》之研究,共計四篇論文:〈慈覺大師入唐記行就(第一回)〉,《東洋學報》11.4(1921):461-486;〈慈覺大師入唐記行就(第二回)〉,《東洋學報》12.2(1992):147-186;〈慈覺大師入唐記行就(第三回)〉,《東洋學報》12.3(1992):273-294;〈慈覺大師入唐記行就(第四回)〉,《東洋學報》13.1(1923):1-28。Edwin O. Reischauer,Ennin's Travels in T'ang China, pp. 13-14, 對岡田正之這四篇論文有簡短的評介。
註7.Edwin O. Reischauer, Ennin's Diary: The Record緌fcaPilgrimage to China in Search of the Law(以下簡稱「賴本」;New York: The Ronald Press Co.,1995)。
註8.見註1。
註9.小野勝年,《入唐求法巡禮行記研究》,第一卷、第二卷、第三卷(京都:法藏館,1964原刊、1989再版);第四卷(京都:法藏館,1969原刊、1989再版)。
註10例如向達,〈唐代俗講考〉,收入氏著《唐代長安與西域文明》(台北:明文書局,1981),頁294-335;至於武宗滅佛一事,由於圓仁親歷這項法難,《入唐記》對於此事的記載較諸兩《唐書》等為詳,歷來討論此事者,多援引圓仁的記事。
註11例如卞麟錫,〈試論九世紀唐朝新羅坊的性質〉,收入中國唐代學會主編,《第二屆國際唐代學術會議論文集》(台北:文津出版社,1993),下冊,頁887-900;牛致功,〈圓仁目賈的新羅人--讀《入唐求法巡禮行記》札記〉,收入鄭學檬等主編,《唐文化研究論文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頁544-555。
註12齊濤,《魏晉隋唐鄉村社會研究》,頁68-76。
註13開元十年,玄宗「遂令將作大匠姜師度、戶部侍郎強循俱攝御史中丞,與諸道按察使『檢責』海內外鹽鐵之課。「比令使人『勾當』,除此外更無別求。在外不細委知,如聞稱有侵刻,宜令本州刺史上佐一人『檢校』,依令式收稅,如有落帳欺沒,仍委按察使『糾覺』奏聞。其姜師度除蒲州鹽池以外,自餘處更不須『巡檢』。」見《舊唐書》(標點本),卷四八,頁2106-2107,〈食貨志(上)〉。又見王溥,《唐會要》(標點本),卷八八,頁1603-1604,〈鹽鐵〉。
註14《舊唐書》,卷一二六,頁3560,〈李揆傳〉。
註15唐代所謂「所由」,至少有下列幾種用法,其一為一般用語,指「從所由來」;其二為一般用語轉化為特殊用語,如「所由長官」、「所由司」、「所由長吏」等,胡三省注「所由」為「猶言所主也」,又謂「所由人」為「有所監典」;其三,至唐末五代時,「所由」已專指「胥吏」。以上參閱:船越泰次,〈五代節度使体制下於末端支配考察--所由節級考--〉,《集刊東洋學》13(1965):29-244。本條承審查人惠賜參考意見,特此致謝。
註16《唐會要》,卷五九,頁1036-1037,〈尚書省諸司(下).比部員外郎〉。
註17杜佑,《通典》(校點本;北京:中華書局,1988)卷二二,頁789,〈職官(十).武官(上),左右監門衛〉。
註18例如:《舊五代史》(標點本),卷十,頁150,〈梁書.末帝本紀下.龍德三年(923)〉條說:「閏月壬寅,唐軍襲鄆州,陷之,巡檢使前陳州刺史劉遂嚴、本州都指揮使燕顒奔歸京師,皆斬於都市。」又如:《舊五代史》,卷九四,頁1246,〈晉書.張廷蘊傳〉說:「張廷蘊,字德樞,開封襄邑人也。......廷蘊少勇捷,始隸宣正軍為伍長,唐天復中,奔太原,武皇收於帳下為小校。及莊宗救上黨,戰柏鄉,攻薊門,下邢、魏,皆從之......累加檢校兵部尚書、帳前步軍都虞候,充諸軍濠寨使。同光(923-925)初,從明宗收汶陽,加檢校尚書右僕射,充魏博三城巡檢使。」
註19《宋史》(標點本),卷一六七,頁3982-3983,〈職官(七).巡檢司〉說:「巡檢司:有沿邊溪峒都巡檢,或蕃漢都巡檢,或數州數縣管界、或一州一縣巡檢,掌訓叉甲兵、巡邏州邑、擒捕盜賊事;又有刀魚船戰棹巡檢,江、河、、淮海置捉賊巡檢,及巡馬遞鋪、巡河、巡捉私茶鹽等,各視其名以修舉職業,皆掌巡邏幾察之事。中興以後,分置都巡檢使、都巡檢、巡檢、州縣巡檢,掌土軍、禁軍招填招習之政令,以巡防扞禦盜賊。凡沿江沿海招集水軍,控扼要害及地分闊遠處,皆置巡檢一員,往來接連合相應援處,則置都巡檢以總之,皆以材武大小使臣充。各隨所在,聽州縣守令節制,本砦事並申取州縣指揮。若海南瓊管及歸、峽、荊門等處跨連數郡,控制溪峒,又置水陸都巡檢使或三州都巡檢使,以增重之。」有關宋代巡檢的討論,參閱:苗書梅,〈宋代巡檢初探〉,《中國史研究》3(1989):41-54。本篇論文出處由柳立言先生提供,謹此致謝。
註20《金史》(標點本),卷五七,頁1325-1326,〈百官(三).諸府鎮兵馬、巡檢、關津、邊將等職〉說:「諸巡檢:中都東北都巡檢使一員,正七品,通州置司,分管大興、漷陰、晶平、通、順、薊、盈州界盜賊事。司吏一人,掌行署文書。馬軍十五人......西南都巡檢一員,良鄉縣置司,分管良鄉、宛平......易州界盜賊事。諸州都巡檢使各一員,正七品。副都巡檢使各一員,正八品。司吏各一人。......西北路依此置,餘不加「使」字。散巡檢,正九品。內泗州以管勾排岸兼之。皆設副巡檢一員,為之佐。右地險要處置司。唐、鄧、宿、泗、潁、壽、蔡等州及緣邊二十五處置。」
註21《入唐記》,卷一,「開成三年七月二日」條,顧本,頁3;白本,頁8;小野本,第一卷,頁108;賴本,頁10。
註22《入唐記》,卷一,「開成三年七月二日」條,顧本,頁4;白本,頁8-9;小野本,第一卷,頁108-109;賴本,頁10-11。按此事繫於七月一日及二日,小野本校記疑日期有錯亂。
註23《新唐書》(標點本),卷五○,頁1328-1329,「兵志」。參:唐長孺,《唐書兵志箋正》(北京:科學出版社,1957),卷二,頁33,唐氏云:「按軍及守捉,設置稍後,其將領稱使,為帶職而非官稱,故無品秩。......以官制言之,自節度以及守捉之使僅是差遣......軍與守捉雖有高卑之別,然守捉軍亦有多於軍者;如隴右之平九守捉管兵三千人,而寧塞軍止五百人;河西之張掖守捉管兵六千三百人馬千匹,而建康寧寇二軍止千七百人馬百匹,其例也。」
註24《入唐記》,卷一,「開成三年七月三日」條,顧本,頁4;白本,頁10-11;小野本,第一卷,頁119;賴本,頁12-13。
註25《入唐記》,卷一,「開成三年七月九日」條,顧本,頁5;白本,頁11;小野本,第一卷,頁121;賴本,頁14。
註26《入唐記》,小野本,第一卷,頁122註。
註27《新唐書》,卷四九下,頁1319-1320,「百官志」。
註28《入唐記》,小野本,第一卷,頁123註。
註29《入唐記》,卷一,「開成三年七月十九日」條,顧本,頁6;白本,頁15;小野本,第一卷,頁132;賴本,頁17。
註30《入唐記》,卷一,「開成三年七月二十日」條,顧本,頁7;白本,頁16-17;小野本,第一卷,頁135;賴本,頁19。
註31《入唐記》,卷一,「開成三年八月三日」條,顧本,頁9;白本,頁27;小野本,第一卷,頁164;賴本,頁26。
註32《入唐記》,卷一,「開成三年八月九日」條,顧本,頁10;白本,頁31-32;小野本,第一卷,頁176;賴本,頁28-29。
註33《入唐記》,卷一,「開成三年八月十六日」條,顧本,頁11;白本,頁33;小野本,第一卷,頁180;賴本,頁30。
註34《入唐記》,卷一,「開成三年八月廿四日」條,顧本,頁11;白本,頁35;小野本,第一卷,頁189;賴本,頁31。
註35《入唐記》,卷一,「開成三年十一月七日」條,顧本,頁18;白本,頁62-63;小野本,第月卷,頁259;賴本,頁48-49。
註36《入唐記》,卷一,「開成四年二月二十日至二十二日」條,顧本,頁31-32;白本,頁115-119;小野本,第一卷,頁405-417;賴本,頁82-85。
註37《入唐記》,小野本,第一卷,頁414-415。
註38仁井田陞,《唐令拾遺》(東京:東方文化學院東京研究所,1933),頁713-721,「關市令」。
註39《入唐記》,卷一,「開成三年七月十八日」條,顧本,頁6;白本,頁14;小野本,第一卷,頁129-130;賴本,頁16-17。
註40《入唐記》,卷一,「開成四年四月五日」條,顧本,頁40-41;白本,頁138;小野本,第一卷,頁484;賴本,頁104-105。
註41同上。
註42《入唐記》,卷一,「開成四年四月五日至八日」條,顧本,頁41-43;白本,頁138-143;小野本,第一卷,頁484-504;賴本,頁105-112。
註43仁井田陞,《唐令拾遺》,頁215,「戶令」。
註44《入唐記》,小野本,第一卷,491註。
註45仁井田陞,《唐令拾遺》,頁229,「戶令」。
註46《入唐記》,卷二,「開成四年五月一日」條,顧本,頁57;白本,頁157;小野本,第二卷,頁17-18;賴本,頁122。
註47《入唐記》,「開成四年五月一日」條,小野本,第二卷,頁18 。
註48司馬光,《資治通鑑》(標點本),卷一八五,頁5788 ,「高祖武德元年四月」條胡三省注。
註49《資治通鑑》,卷二一六,頁6887,「玄宗天寶六載十二月己已」條胡三省注。
註50《入唐記》,小野本,第一卷,頁491-493註。
註51《入唐記》,小野本,第一卷,頁502註。
註52黃清連,〈唐代散官試論〉,《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58.1(1987):200。
註53《資治通鑑》,卷二○九,頁6621,「中宗景龍二年三月」條胡三省注。
註54《入唐記》,卷二,「開成四年四月廿四日」條,顧本,頁55;白本,頁154;小野本,第二卷,頁8;賴本,頁119。
註55《入唐記》,卷二,「開成四年五月十四至十五日」條,顧本,頁58;白本,頁159;小野本,第二卷,頁28-29;賴本,頁124。
註56內藤虎次郎,〈三井寺所藏唐過所就〉,《桑原博士還曆記念東洋史論叢》(弘文堂書房,1931),頁1325-1343。本文中譯,題為〈三井寺藏唐過所考〉,收入萬斯年編譯,《唐代文獻薣考》(開明書店,1947),頁26-50。
註57有關唐代過所、公驗的研究史,參考礪波護,〈唐代過所公驗〉,收入氏編,《中國中世文物》(京都:京都大學人文科學研究所,1993),第一節「過所公驗研究小史」,頁663-673。
註58《入唐記》卷一,「開成三年七月二日」條,顧本,頁4;白本,頁9;小野本,第一卷,頁109;賴本,頁11-12 。
註59《入唐記》卷一,「開成三年十月十九日」條,顧本,頁16-17;白本,頁55;小野本,第一卷,頁241-242;賴本,頁45-46。
註60《入唐記》卷一,「開成三年十二月二日」條,顧本,頁22;白本,頁83;小野本,第一卷,頁308;賴本,頁61。
註61《入唐記》卷一,「開成三年十二月二日」條,顧本,頁24;白本,頁87;小野本,第一卷,頁319;賴本,頁64。
註62《入唐記》卷一,「開成四年四月五日」條,顧本,頁41;白本,頁138;小野本,第一卷,頁484-485;賴本,頁105-106。
註63《入唐記》,小野本,第四卷,英文摘要"A Study of theNitto-Guho Junrei-Koki",頁10。
註64《入唐記》,卷一,「開成四年四月六日」條,顧本,頁41;白
{? 本,頁140;小野本,第一卷,頁495;賴本,頁106。
註65《入唐記》,卷一,「開成四年四月十七日」條,顧本,頁46;白本,頁150;小野本,第一卷,頁525;賴本,頁116-117。
註66《入唐記》,「開成四年四月十七日」條,賴本,頁117。
註67《入唐記》,卷二「開成四年七月廿八日」條,顧本,頁65-67;白本,頁175-177;小野本,第二卷,頁80-81;賴本,頁138-141。
註68以上帖報、縣牒及圓仁報帖之全文,見《入唐記》,卷二,「開成四年九月三日」條,顧本,頁68-70;白本,頁181-182;小野本,第二卷,頁106-107;賴本,頁143-146。
註69《入唐記》,卷二,「開成五年三月二日」條,顧本,頁85-86;白本,頁222;小野本,第二卷,頁248-249;賴本,頁176-177。
註70參看程喜霖,〈唐代的公驗與過所〉,《中國史研究》1(1985):121-134。
註71李林甫等,《唐六典》,卷六,〈尚書省刑部司門〉條,點校本(北京:中華書局,1992),頁195-196;近衛家熙本(台北:文海出版社,1974),頁47上-48下。參見《唐令拾遺》,卷二六,頁713,〈關市令〉:「諸度關者,先經本部本司請過所,在京,則省給之,在外,州給之。雖非所部,有來文者,所在給之。」又,「諸度關津,及乘船筏上下,經津者,皆當有過所。」
註72《唐六典》,卷三十,〈三府督護州縣官吏.鎮戍嶽瀆關津官吏〉條,點校本,頁757;近衛家熙本,頁42上-下。
註73長孫無忌等,《唐律疏議》(點校本;北京:中華書局,1983;台北:弘文館出版社,1986),卷八,頁170-172,〈衛禁律.越州鎮戍等城垣〉條。
註74前引書,頁172。
註75《入唐記》,白本,頁26註;小野本,第一卷,頁163註;賴本,頁25註。
註76《入唐記》卷一,「開成三年八月一日」條,顧本,頁9;白本,頁25;小野本,第一卷,頁161;賴本,頁24-25。
註77《入唐記》卷一,「開成三年八月三日」條,顧本,頁9;白本,頁27;小野本,第一卷,頁164;賴本,頁26。
註78《入唐記》卷一,「開成三年八月四日」條,顧本,頁9;白本,頁28-29;小野本,第一卷,頁166;賴本,頁26-27。
註79《入唐記》卷一,「開成三年八月十日」條,顧本,頁10-11;白本,頁32-33;小野本,第一卷,頁177;賴本,頁29。
註80《入唐記》卷一,「開成三年九月十三日」條,顧本,頁13;白本,頁44;小野本,第一卷,頁209;賴本,頁36-37。
註81《入唐記》卷一,「開成三年九月十六日」條,顧本,頁14;白本,頁46;小野本,第一卷,頁218;賴本,頁39。
註82《入唐記》卷一,「開成三年九月二十日」條,顧本,頁14;白本,頁47;小野本,第一卷,頁221;賴本,頁40。
註83《入唐記》卷一,「開成三年九月廿九日」條,顧本,頁15;白本,頁49;小野本,第一卷,頁224-225;賴本,頁41。
註84《入唐記》卷一,「開成三年十月三~四日」條,顧本,頁15;白本,頁50-51;小野本,第一卷,頁227-228;賴本,頁42-43。
註85《入唐記》卷一,「開成三年十二月十八日」條,顧本,頁24;白本,頁87;小野本,第一卷,頁319;賴本,頁64。
註86《入唐記》卷一,「開成四年正月十七日」條,顧本,頁27;白本,頁98;小野本,第一卷,頁319;賴本,頁71-72。
註87《入唐記》卷一,「開成四年二月八日」條,顧本,頁31;白本,頁113;小野本,第一卷,頁400;賴本,頁80-81。
註88《入唐記》卷一,「開成四年二月二十四日」條,顧本,頁33;白本,頁120-121;小野本,第一卷,頁421-422;賴本,頁85-86。
註89《入唐記》卷一,「開成四年二月二十六日」條,顧本,頁33-34;白本,頁122;小野本,第一卷,頁427;賴本,頁87-88。
註90祠部之職掌,參見《唐六典》,卷四,〈尚書省.禮部.祠部郎中〉條,點校本,頁120-127;近衛家熙本,頁32下-51上。
註91《入唐記》,卷二,「開成四年九月十二日」條,顧本,頁70-71;白本,頁184;小野本,第二卷,頁114-115;賴本,頁147-148。
註92《入唐記》,卷二,「開成四年九月十二日」條,顧本,頁71;白本,頁185;小野本,第二卷,頁116;賴本,頁148-149。
註93《入唐記》,卷二,「開成五年正月十九日」條,顧本,頁77;白本,頁202;小野本,第二卷,頁182;賴本,頁161。
註94《入唐記》,卷二,「開成五年正月廿日」條,顧本,頁77,白本,頁202-203;小野本,第二卷,頁183-184;賴本,頁161-162。
註95Edwin O. Reischauer,Ennin's Travels in T'ang China,頁283,賴氏在討論留唐之新羅人及新羅坊等問題時,認為張詠極有可能是新羅人。
註96《入唐記》,卷二,「開成五年正月廿一日」條,顧本,頁77,白本,頁204;小野本,第二卷,頁186;賴本,頁162 。
註97《入唐記》,卷二,「開成五年正月廿七日」條,顧本,頁78,白本,頁205;小野本,第二卷,頁189-190;賴本,頁163。
註98《入唐記》,卷二,「開成五年二月一日」條,顧本,頁78-79,白本,頁206;小野本,第二卷,頁190-191;賴本,頁163-165。
註99《入唐記》,卷二,「開成五年二月十五日」條,顧本,頁79,白本,頁209;小野本,第二卷,頁200;賴本,頁166。
註100《入唐記》,卷二,「開成五年二月十九日」條,顧本,頁81-82,白本,頁212-213;小野本,第二卷,頁208-209;賴本,頁169-170。
註101文登縣牒的全文,見上註。本文僅摘要敘述。
註102《入唐記》,卷二,「開成五年二月廿日」條,顧本,頁82;白本,頁213;小野本,第二卷,頁214;賴本,頁171-172。
註103《入唐記》,卷二,「開成五年二月廿一日」條,顧本,頁82-83;白本,頁214;小野本,第二卷,頁216;賴本,頁172。
註104《入唐記》,卷二,「開成五年二月廿二日」條,顧本,頁83;白本,頁214-215;小野本,第二卷,頁218;賴本,頁172-173。
註105《入唐記》,卷二,「開成五年二月廿四日」條,顧本,頁83-84;白本,頁216-217;小野本,第二卷,頁222-223;賴本,頁173。賴本未附本件公驗譯文。
註106同上。
註107《入唐記》,卷二,「開成五年三月五日」條,顧本,頁86-88;白本,頁224-226;小野本,第二卷,頁259-260;賴本,頁178-180。
註108《入唐記》,卷二,「開成五年三月八日」條,顧本,頁90;白本,頁232-233;小野本,第二卷,頁282-283;賴本,頁184-185。
註109《入唐記》,卷二,「開成五年三月十一日」條,顧本,頁91;白本,頁234;小野本,第二卷,頁285;賴本,頁185-186。
註110《入唐記》,卷二,「開成五年三月廿一日」條,顧本,頁94;白本,頁241;小野本,第二卷,頁308;賴本,頁193。
註111《入唐記》,卷二,「開成五年三月廿二日」條,顧本,頁94;白本,頁242;小野本,第二卷,頁313;賴本,頁193-194。
註112《入唐記》,卷二,「開成五年三月廿五日」條,顧本,頁95-96,白本,頁224-225;小野本,第二卷,頁322-324;賴本,頁195-197。
註113《入唐記》,卷二,「開成五年三月廿七日」條,顧本,頁96;白本,頁246;小野本,第二卷,頁328;賴本,頁197。
註114《入唐記》,卷二,「開成五年三月卅日」條,顧本,頁97;白本,頁248;小野本,第二卷,頁333;賴本,頁198。
註115《入唐記》,卷三,「開成五年八月四日」條,顧本,頁137;白本,頁329;小野本,第三卷,頁210;賴本,頁276。
註116《入唐記》,卷三,「開成五年八月五日」條,顧本,頁137;白本,頁330;小野本,第三卷,頁213;賴本,頁276。
註117《入唐記》,卷三,「開成五年八月十三日」條,顧本,頁139;白本,頁334;小野本,第三卷,頁236;賴本,頁280。
註118《入唐記》,小野本,第三卷,頁212註。
註119春明門的位置,參見徐松,《唐兩京城坊考》(北京:中華書局,1985),卷二,〈西京.外郭城〉條,頁33。
註120《入唐記》,卷三,「開成五年八月廿二日」條,顧本,頁140;白本,頁342;小野本,第三卷,頁261;賴本,頁283。
註121《入唐記》,卷四,「開成五年五月十五日」條,顧本,頁185;白本,頁465;小野本,第四卷,頁143;賴本,頁365。
註122《舊唐書》,卷十四,〈憲宗紀(上)〉,頁420,「元和二年二月辛酉」條:「詔僧尼道士全隸左右街功德使,自是祠部、司封,不復關奏。」又見《唐會要》,卷四九,頁860,〈僧尼所隸〉。並參見塚本善隆,〈長中期以來長安功德使〉,《東方學報》(京都)4(1933):368-406。
註123《入唐記》,卷三,「開成五年八月廿三日」條,顧本,頁140-141;白本,頁342-343;小野本,第三卷,頁263-264;賴本,頁283-285。
註124《入唐記》,卷三,「開成五年八月廿四日」條,顧本,頁141-142;白本,頁344-345;小野本,第三卷,頁268-269;賴本,頁285-287。
註125《入唐記》,卷四,「會昌三年七月廿五日」條,顧本,頁173-174;白本,頁428-429;小野本,第四卷,頁22-24;賴本,頁334-335。本條收錄圓仁所作三件牒文。
註126《入唐記》,小野本,第四卷,頁26-28註。
註127《入唐記》,卷三,「會昌元年八月七日」條,顧本,頁152;白本,頁392-393;小野本,第三卷,頁403;賴本,頁309-310。
註128《入唐記》,卷三,「會昌二年三月三日」條,顧本,頁153;白本,頁397;小野本,第三卷,頁420;賴本,頁311-312。
註129《入唐記》,卷四,「會昌三年八月十三日」條,顧本,頁174;白本,頁433;小野本,第四卷,頁31;賴本,頁335-336。
註130《入唐記》,卷四,「會昌四年三月」條,顧本,頁175-176;白本,頁439-440;小野本,第四卷,頁55-56;賴本,頁340-344。
註131《入唐記》,卷四,「會昌五年三月三日」條,顧本,頁183;白本,頁459;小野本,第四卷,頁119;賴本,頁359。
註132《入唐記》,卷四,「會昌五年五月十三日」條,顧本,頁185;白本,頁464;小野本,第四卷,頁137-138;賴本,頁363-364。
註133《入唐記》,卷四,「會昌五年五月十四日」條,顧本,頁185;白本,頁464-465;小野本,第四卷,頁140;賴本,頁364-365。
註134《入唐記》,卷四,「會昌五年五月十五日」條,顧本,頁185-187;白本,頁465-466;小野本,第四卷,頁143-145;賴本,頁365-368。
註135《入唐記》,卷四,「會昌五年五月十六日」條,顧本,頁187;白本,頁470;小野本,第四卷,頁160-161;賴本,頁368-369。
註136《入唐記》,卷四,「會昌五年六月廿三日」條,顧本,頁189;白本,頁477;小野本,第四卷,頁185;賴本,頁372-373。
註137《入唐記》,卷四,「會昌五年七月三日」條,顧本,頁189-190;白本,頁480;小野本,第四卷,頁194-195;賴本,頁374-375。
註138《入唐記》,卷四,「會昌五年七月九日」條,顧本,頁191-192;白本,頁484;小野本,第四卷,頁207-208;賴本,頁377-379。
註139《入唐記》,卷四,「會昌五年七月十五日」條,顧本,頁192;白本,頁486;小野本,第四卷,頁214;賴本,頁379-380。
註140《入唐記》,卷四,「會昌五年七月十六日」條,顧本,頁192;白本,頁487;小野本,第四卷,頁215;賴本,頁380。
註141以上在登州蓬萊縣、牟平縣和文登縣的經歷,見《入唐記》,卷四,「會昌五年八月十六日至廿四日」條,顧本,頁193-194;白本,頁489-490;小野本,第四卷,頁223-229;賴本,頁381-383。
註142《入唐記》,卷四,「會昌五年八月廿七日」條,顧本,頁194-195;白本,頁491-492;小野本,第四卷,頁230-231;賴本,頁383-384。
註143《入唐記》,小野本,第四卷,頁233註。案:小野氏引《資治通鑑》,卷四九,頁1573「東漢安帝永初元年」條:「若欲歸本部,在所為封長檄。」胡三省註云:「長檄,猶今長牒。欲歸者,皆給以長牒為驗。」又案:查兩《唐書》、《唐會要》、《唐律疏議》、《通典》、《唐令拾遺》等,皆無「長牒或「長行牒」一詞,唯屢見長行旨符、長行旨、長行敕等詞。
註144《入唐記》,卷四,「會昌五年九月」條,顧本,頁195;白本,頁493-494;小野本,第四卷,頁234;賴本,頁384-386。
註145《入唐記》,卷四,「會昌五年九月」條,顧本,頁195;白本,頁493-494;小野本,第四卷,頁234,頁384-386。
註146《入唐記》,卷四,「會昌五年十一月三日」條,顧本,頁196;白本,頁496;小野本,第四卷,頁244-245;賴本,頁387。
註147《入唐記》,卷四,「會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條,顧本,頁196-197;白本,頁497;小野本,第四卷,頁245;賴本,頁388-389。
註148《入唐記》,卷四,「會昌六年四月十五日」條,顧本,頁198;白本,頁500;小野本,第四卷,頁261;賴本,頁391。案:武宗因餌食丹藥而崩於是年三月廿三日,見《入唐記》。
註149《入唐記》,卷四,「大中元年閏三月十日」條,顧本,頁199;白本,頁505;小野本,第四卷,頁278;賴本,頁394-395。
註150以上圓仁從登州至楚州之行歷,見《入唐記》,卷四,「大中元年閏三月十二日至六月五日」條,顧本,頁199-200;白本,頁506-509;小野本,第四卷,頁291-303;賴本,頁395-397。
註151以上圓仁從楚州再回至登州之行歷,見《入唐記》,卷四,「大中元年六月九日至七月廿一日」條,顧本,頁200-202;白本,頁509-514;小野本,第四卷,頁291-303;賴本,頁397-399。
註152以上圓仁再回登州赤山浦之記事,見《入唐記》,卷四,「大中元年七月廿一日至九月二日」條,顧本,頁202;白本,頁514;小野本,第四卷,頁303-306;賴本,頁399-400。
引用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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脫脫等,《宋史》,標點本,北京:中華書局,1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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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越泰次,〈五代節度使体制下於末端支配考察--所由節級考--〉,《集刊東洋學》13(1965):2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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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win O. Reischauer. Ennin's Travels in T'ang China. New
York: The Ronald Press, 1955.
Yuan Jen and the Policing System of the T'ang Dynasty
Huang Ch'ing-lien
Institute of History and Philology, Academia Sinica
Based upon the diary of the Japanese monk Ennin(794-864), The Record of a Pilgrimage to China in Search of the Law (in Chinese, Ju-T'ang Ch'iu-fa Hsun-li Hsing-chi; in Japanese, Nittoguho junrei gyoki), this article focuses its discussion on Ennin's eyewittness experiences of the policing system during his more than 9 year stay in T'ang China.
Hsun-chien, in T'ang China, referred to a "touring inspection or touring surveillance." It was conducted by a
delegate, often a military inspector or local government
official. In his 4volume diary, containing 80 thousand
Chinese Characters, Ennin describes this practice in detail.
He records many instances,{including his encounters with
military inspectorates on the sea-shore, in a mountain pass,
and among the villages and towns of T'ang China. He also
makes a recore of the regulations and practices behind the
application for official documents and issuance of passports
from counties and prefectures. These first-hand recores, when
compared with other T'ang sources, provide us with a rare
glimpse of the policing system in T'ang society.
Keywords: Yuan Jen(Ennin), Touring inspecting, T'ang Dynasty
Re: 拍来馋哥儿们第二番——入唐求法巡礼行记/历游天竺记传
Posted: 02-01-07 Tue 3:13 am
by 蠹鱼
蠹鱼 wrote:入唐求法巡礼行记

还缺白化文先生校注的本子。哪位有的,请通知。